企业年金是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人们为未来养老进行积累,提高退休后收入水平的政府主导的补充养老制度安排。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企业年金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定位。
首先,企业年金有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独力支撑的局面,缓解养老问题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有效应对老龄化挑战、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和谐社会;其次,就上海而言,在当前正在加快经济转型、建设两个国际中心、形成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背景下,人才成为影响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企业年金能够成为构筑上海人才高地的有力抓手,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再次,企业年金作为预期收入,通过延期纳税能够较好地平滑人口结构红利,推动经济发展可持续和消费经济可持续。据养老金领域著名专家学者杨燕绥测算,2035年企业年金产生的税前名义消费能力可占同期GDP的5.07%;最后,企业年金作为长期资本,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创新金融产品、稳定资本市场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 总体来看,发展企业年金能够达成“政府减负担、企业有动力、职工得实惠”的目标,也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制度载体。 国内外情况比较 今年是企业补充保险制度建立20周年,也是企业年金市场化制度建立5周年,广大企业和职工对年金制度逐渐熟悉、理解,支持,且引入市场化机制和市场化力量也是意在促进企业年金的大发展,参与企业年金的市场主体已经有58家,遍及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证券等所有金融机构,虽然广大企业和服务机构对企业年金的未来充满了预期,但是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尚不如人意。长江养老的独立董事、企业年金方面的专家郑秉文教授,借鉴国际数据,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做了3个测度: 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的测度 从计划参与率来看,我国的企业参与率和就业人口参与率都都非常低。2008年中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3.3万户,全国各类企业共计325万户,企业参与率仅为1%;中东欧转型国家建立多支柱社保制度的时间几乎与中国相同,但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却远远好于中国,例如,捷克建立职业年金的企业参与率是45%,匈牙利是31%,芬兰是8.7%。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差距就更大:德国的企业参与率高达64%,美国是46%,英国是47.1%,意大利是10.6%。在就业人口参与率这个指标中,英国高达59.1%,美国为57.7%,而中国的参与率仅为1.3%。 企业年金资产比重的测度 从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资产不到GDP的0.6%,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为GDP的3.2%。相比之下,全球企业年金总量29万亿美元,占全球GDP高达38%,基本社保基金大约是5.4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7%。其中,OECD成员国企业年金资产平均占GDP的78.9%,而基本社保基金仅占14.5%;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就更大(见图1),甚至与新兴市场相比,中国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波兰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与中国差不多,但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从1999年资产占GDP的0.3%一跃到2007年的13.7%,而社保基金仅为0.3%。 企业年金待遇替代率的测度 从企业年金待遇替代率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微乎其微;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主要依赖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而OECD的30个成员国平均高达9%(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是59%),基本保险与企业年金两个支柱替代率合计达68%;其中,22个成员国基本养老保险与强制性企业年金二者合计的替代率是66%;英国自愿型企业年金替代率接近40%,而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仅为30.8%;美国自愿型企业年金替代率也将近40%,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为38.7%。由此看来,英国和美国的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二者之和大约为70-80%,其中,自愿型企业补充保险占了半壁江山。个人账户积累型的企业年金不断发展,有效地降低了政府对基本养老风险所承担的无限责任。这些都说明,虽然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初步搭建起来,年金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中国多层次社保体系中,企业年金远未承担起第二支柱应发挥的作用,差距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体系建设的进程。
政策瓶颈 定位不明确和税收政策的摇摆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固然是多种原因的结果,主要是对年金的制度定位不明确,推动措施不到位,社会各方对于年金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年金是“富人俱乐部”等错误和片面的观点占据话语权,对于企业年金制度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上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等等。同时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摇摆不定、税优力度严重不足、税优模式始终没有明确下来给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困难,尤其是国税函[2009]694号文出台后给上海企业年金市场带来了较大影响。 制度容纳性不够 经过近5年的实践运作,对于2004年出台的两个企业年金基本法令20号令和23号令的修改,经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于增强受托人地位、提高企业年金运作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等,监管层和业界已经形成了诸多共识,其他如中小企业集合计划、保留账户集合管理等办法,都亟待能够尽快出台,以填补管理真空、打开政策空间。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制度门槛和提高从业机构运作企业年金的效率,可以有效推进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覆盖率提高。同时,目前长江养老管理的上海企业年金中,存在大量的保留账户。这些保留账户存在继续缴费的要求,但目前的制度规定未容纳这一情况;相关的管理运作还处于一个制度缺位的状态。 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格局虽然初步形成,但由于上述税优政策不到位、力度不足的影响,总体上大多数从业机构的市场规模都还很小,彼此竞争激烈,面临的市场压力很大。即使长江、平安、国寿这样规模较大的机构,相对于国外养老金而言,规模也非常有限。可比的数据是,2008年全球最大300大的养老基金中,具有企业年金性质的排名第3的荷兰ABP基金的规模达到3100多亿美金,最后一位的第300位的默克公司养老金的规模也有近98亿美金。由于规模有限,大多数企业年金从业机构盈利平衡何时实现的压力很大,现在都在强力支撑、难以维系和持续,长此以往必然带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惨淡和发展的不可持续。思索与建议 首先,建议加快统一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厘清年金的价值定位。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本义是国家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我们认为应当将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考虑,在总体替代率维持一定水平的情况下,通过适度降低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养老缴交率,加快提高个人账户积累方式的企业年金在目标替代率中的占比,缓解基本养老单一承担巨大的长寿风险而导致的财政不可持续,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养老保险体系的综合经济社会效应。 建议在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体现作为基本养老重要补充的企业年金以应有的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和宣传。在《社会保险法》中应明确企业年金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法的方式体现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中的定位和作用。并以20号令和23号令的修订为契机,切实总结和解决企业年金发展中的问题,打开政策和制度空间。 其次,进一步统筹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明确个人缴费部分的税优模式。改变近年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逐步收紧的局面,出台统筹兼顾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建议:(1)在目前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5%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基础上,给与个人缴费5%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且相关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时根据领取方法确定征税税率,对按月年金化领取的,与基本养老金额加计不超过税收起征点的,给予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在领取时由银行代为扣税。(2)为避免扩大缴费形成的未来分配差距,可以通过设立缴费起征点、税优封顶线的措施,对低收入的职工的个人缴费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较高收入的人群设定税优封顶线。(3)设立税优政策应与基本、补充养老保险合计的综合替代率相挂钩。通过账户管理人与税务局部门的税管系统联网,全面掌握个人享受的免税情况,配套采取当综合替代率达到较高时则不再享受退休金补贴,确保国家安排的退休金上调或补贴能够针对低保人群。使财政税务政策在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中,在缓解未来财政承担老龄化负担压力方面切实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