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工程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共财政性



 文/陈建飞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体现

  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更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等三方面。

  (一)从资源配置作用来看,在市场上,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通过成本内部核算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竞争性,由此导致市场只能提供私人产品,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社会需求既需要私人产品,也需要公共产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必将越来越广泛。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而政府采购恰恰是政府行使资源配置作用的直接手段。

  (二)从收入分配作用来看,合理的收入分配包含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方面。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能使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动机的“经济人”充分发挥其活力、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经济效益,但无法保障社会公平。因此,国家为保障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行,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校正和改善这种分配不公的生产关系。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从市场上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将其应用于开展政务活动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时还具有扶助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障,从而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作用。

  (三)从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经济稳定包含着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等多重含义。为实现经济稳定和发展,政府需要应用包含政府采购在内的多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作为杠杆,纠正市场失灵、调节财政收入与支出、稳定物价、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政府采购管理的意义

  政府采购虽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要求一定的经济效益,由此来保证公共财政投资的合理、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提高公共财政的效益必须从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入手。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水平,节约资金、提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

  其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确保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以及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成为市场经济活动法制化、有序化、规范化的典型和样板,并由此带动整个市场经济走向法制化的进程;

  最后,政府采购管理还对政府的依法执政、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着采购主体的有限理性的问题,在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决策和行为当事人不仅掌握着财政资金,而且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具有“超经济”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并最终导致“寻租”腐败。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自1996年开始推行,其公共财政性的特性要求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之初就要强调“规范为本”。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尚不长,但是我们采购制度的基础打得较为扎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可以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所确立的“三公”原则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内在要求的贯彻和体现。

  公开透明原则即源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由于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所以,政府采购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前提。这个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需求,采购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公开透明,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职能。

 欧盟公共工程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共财政性
  公平竞争原则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必要条件。我国的政府采购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始终坚持将竞争机制和竞争的公平性引入政府采购的贯彻落实。

  公正平等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其次,集中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客观要求。

  集中采购的方式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政府采购的集中招标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这使政府掌握了选取商品、服务工程的主动权,保证采购质量。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数量巨大,集中采购是必然的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手段之一,采购数额巨大集中采购方式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有助于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助于平衡地区间经济的发展。

  再次,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规范化的要求。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并不长,但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我们便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规范化,并将这个规范化上升到法律约束的层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政府采购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补充性法规,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合理的框架体系,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当然,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需要规范的方面还很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做到了步步规范,每一步走得都比较扎实。这都有利于政府采购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最后,我国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从无到有,逐渐明晰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具体体现。

  政府采购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前我国推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甚至没有政府采购这个基本概念。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对政府采购的意义认识逐渐深刻,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部门,各级政府还分别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来具体负责各地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执行,这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从无到有,并呈现逐步细化,逐步完善的趋势。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贯彻公共财政特性的体现。

  综上,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推行时间并不长,但是从其原则确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系上处处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特性,做到了步步规范。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整个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同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也存在不合理的方面,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同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特性的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些都是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今后需要努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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