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要避免虚假出资的风险,首先就是要充分认识虚假出资的风险,从理念上破除对注册资本的盲目崇拜,切忌简单地以注册资本论英雄
文/钱卫清 去年12月,四川省高院对张良宾案(以下简称张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位有着“涪陵王”之称的西南商业巨子最终因为其虚假出资和职务侵占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严惩,等待这位朝华系掌舵人的将是18年的牢狱生涯以及没收财产100万元的处罚,朝华系其他核心人物也未能幸免。 又一个栽倒在虚假出资罪的人!虚假出资问题似乎成了许多企业和股东的命门。从原朝鲜新义州特首、欧亚农业董事长、法人代表杨斌到浙江方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方培敏,再至今日的张良宾、张斌兄弟,无不在因为施展空手道——虚假出资罪而触礁。 虚假出资一般三招 虚假出资,就是一种空手道,化“无”为“有”,骗取工商登记。一般说来,空手道——虚假出资不外乎以下几种招数。 快进快出型。设立公司或者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骗取登记后转出,这是最为风行的手法。 明出暗拖型。以不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实质上并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类也很常见,比如转让方与受让方(需登记注册或增资的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一个办理转移手续的期限,但之后一直没有将约定的权利转移给受让方。 虚高型。以没有实际货币或者高于实际货币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甚至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来骗取验资报告。在本案中,张良宾、张斌兄弟可谓三招并举: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拆借3亿元、从四川立信拆借1.13亿走账,变更登记之后迅速归还;用四川立应的专利技术出资1亿元却因真正专利权人不同意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用重庆华祥的房地产出资,并出具财产转移保证书,但实际并未过户。由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张良宾兄弟的空手道并未被察觉。经过如此一番折腾,张良宾兄弟顺利地将西昌锌业注册资本从不足1亿元变更为5.19亿元。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公司或股东虚假出资固然可以满足一时之需,但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地雷。虚假出资的公司外强中干,一旦发生重大债务纠纷或股东纠纷,极易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股东、竞争对手的举报东窗事发。虚假出资的责任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大可小。小的则如《公司法》的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得按照出资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补足虚假出资的部分,并承担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还有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虚假出资股东个人还需在其应出资额限度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稍重一点便有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再重就是承担刑事责任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当比例的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工商登记,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便可构成虚假出资罪。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发起人、股东合谋的,有前科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也可以构成该罪。 多重因素使然 既然虚假出资要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但为何空手道仍然在不断地上演?这固然有虚假出资人本身的主观原因,也有许多复杂的客观原因: 某些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注册资本有着更高的硬性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但某些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更高的要求。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综合类)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为了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在自有资金不足而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不少企业、股东选择了虚假出资这一方式。 商业、融资方面的考虑。不少企业或股东认为虚假出资可以让公司显得资金雄厚,规模大、实力强,让公司在商战和融资中具备“优势”。而且现实当中,尤其是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往往有较高的要求,虚假出资就成了一些企业不得不选择的“捷径”。地方优惠政策的考虑。当前,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嫌贫爱富”,是否优惠及优惠程度与投资额(注册资本)的多少直接挂钩。作为理性人的企业或股东有着巨大的利益驱动去虚假出资攫取相应的实惠。 某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推波助澜。某些中介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得佣金,没有顶住企业方面的诱惑甚至主动帮助企业出具虚假报告骗取登记。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办法中往往同时规定了与注册资本直接挂钩,对中介机构、具体负责官员等招商引资人的比例返点的激励办法。这进一步提高了中介机构为获取短期利益与企业、政府官员合谋的概率。 审查机制不完善及低查处率。目前,由于我国工商登记采取的主要是形式审查,很难发现虚假出资。同时,监督查处也乏力,查处率低下。工商部门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年检、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主要是根据投诉举报,日常检查涉及得非常少。如果不发生重大债务纠纷、股东纠纷或者竞争对手举报,虚假出资被查处的概率是比较低的。这往往使企业产生错误的认识,心存侥幸。 如何避免触礁 对于企业而言,要避免虚假出资的风险,首先就是要充分认识虚假出资的风险,从理念上破除对注册资本的盲目崇拜,切忌简单地以注册资本论英雄。注册资本固然可以反映公司设立时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但是公司设立之后,资产状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注册资本已经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甚至,有的注册资本越高的企业,往往负债越多,注册资本本身根本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新公司法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其次,要善于利用《公司法》对于分期出资和出资形式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首次出资比例可以最低至20%,其余可以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则可宽限至5年。出资形式除了货币,还可以是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可估价、可转让的财产,只要货币出资不低于30%。而且,在许多高新科技园区,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当然,在上述非货币出资要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须客观、真实。而且,必须办理财产或权利转移手续。 再次,如果虚假行为已经发生,也不能放之任之,要及时补救措施:一者,对于注册资本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公司,如果注册资本过高,要适时瘦身,减少注册资本,挤干虚假的出资;二者,如果经营状况允许,要适时补足虚假出资,从源头上予以补救。这种补救措施本身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过去的行为就因此而合法了,还可能因此而接受处罚。最后,要加强重大合同和担保的风险控制。正如前文所述,虚假出资的罪与非罪的门槛和界限并不高,虚假出资暴露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资金链断裂或资不抵债,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投诉举报。因此,企业在发生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使企业的负债维持合理的限度之内。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