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 从重庆“打黑”看洗钱犯罪新特点



  重庆黑社会、腐败系列洗钱案剖析(反洗钱案例之三)

  New features of anti-money-laundering from "gang crackdown" in

  Chongqing

  Analysis of criminal organization and corruption in Chongqing (Series 3)

  文/李 进 曹作义

  2009年6月,重庆市掀起打黑除恶风暴。截至2010年3月,重庆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348人,摧毁了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产超过21亿元;同时,在打黑除恶斗争中揭露出来职务犯罪87人,有12名厅级干部落马。

  随着这些黑社会案件和腐败案件的曝光,其背后的一连串洗钱犯罪活动也浮出水面……

  打黑风暴中的连环洗钱案

  ●王兴强、苏扬涉黑洗钱案。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兴强、苏扬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兴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扬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扬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扬还协助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宣判的首例涉黑洗钱案。

  ●魏常伟、青明福涉黑洗钱案。2010年1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魏常伟、青明福涉黑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魏常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4万元;认定青明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青明福犯罪所得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魏常伟、青明福受王兴强的指使,与他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并虚构股份协议,掩盖王兴强用非法所得投资的事实。此案是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洗钱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通过“虚构交易”手法洗钱的案例。

  ●文强妻弟周泽新洗钱案。2010年3月22日,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的妻弟周泽新因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万元;儿子周黎飞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被查后,受文强妻子周晓亚指使,周泽新父子为其转移价值6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赃款。

  ●彭长健之妻刘观英洗钱、受贿案。2010年3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之妻刘观英涉嫌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重庆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刘观英之夫彭长健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刘观英伙同彭长健共同收受岳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57万元。2005年10月至2009年4月,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40万元,通过典当行、股票交易、购买房地产等进行投资,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刘观英洗钱、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并处罚金16万元人民币,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0余万元人民币及洗钱所得赃款人民币140余万元上交国库。

  ●重庆文强案中多人涉嫌洗钱。2010年2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案。检方指控:1996年至2009年,文强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收受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梅等19家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1546.49万元。文强被控涉嫌四项罪名:受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奸罪;周晓亚则涉嫌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文强的三名下属分别被控多宗罪,其中黄代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强奸罪;赵利明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涛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

  ●原重庆北碚公安局长王小恒案。2010年1月8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公安局长放高利贷、受贿案,该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小恒因受贿84.3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赃款84.3万元。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12月至2009年4月,王小恒在北碚区公安分局担任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等工作。其间,累计收受色情场所和爆破公司等贿赂84.3万元。王小恒将受贿款提供给“黑老大”王兴强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与妻子将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滚”至210万元。公安局长放高利贷此外,他还让王兴强将钱投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

  洗钱手法大揭秘

  在这些涉及黑社会、腐败犯罪的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的洗钱手法层出不穷……

  ●以他人名义投资办厂清洗黑钱。例如,2008年下半年,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一家建材厂,并将黑社会犯罪所得的170万元投入其中;此外,其他黑社会团伙成员也相继出资380万元,用于该建材厂的经营活动。2009年7月,苏扬以妻子袁某某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兴强在建材厂的投资。

  ●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移黑钱。例如,在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筹建建材厂时,为掩饰、隐瞒王兴强投资办厂所用黑钱的来源和性质,苏扬借用妻妹袁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王兴强通过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扬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此后,苏扬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上述黑钱用于建材厂的筹建。

  ●通过虚构交易掩盖黑钱来源。例如,2008年7月,在王兴强的指使下,青明福在实际未支付车辆交易金的情况下虚构车辆交易金100万元,将王兴强所有的一辆牌照为渝AQ7777的梅赛德斯—奔驰WDDNG56X67A型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代为保管。2009年7月,因害怕公安机关发现王兴强的黑钱投入建材厂,魏常伟、青明福与苏扬等人共谋后签订虚假股权协议,以其三人虚增出资额的方式掩盖王兴强、周光建投入的资金。其中魏常伟虚增出资184万元,青明福虚增出资50万元。

 重庆打黑 从重庆“打黑”看洗钱犯罪新特点
 ●通过亲属窝藏赃款。例如,从2004年起,文强妻子周晓亚陆续将大量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澳元等资产分批交给弟弟周泽新保管,存在家里保险柜中。2009年8月,在得知文强东窗事发,周泽新叫来在渝北区当民警的儿子周黎飞,将家中现金、一块REVERSO名贵手表、一些珠宝,以及文强夫妇的借条、收条、文强儿子的房产证等物品包好,还把事先藏在一亲戚家中的人民币115万余元、美金54万余元、港币110万余元、澳元5800余元、欧元1.6万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余万元)的巨额赃款,藏到周黎飞表姐男友位于渝北区茨竹村九组的屋顶蓄水池中。

  ●通过金融投资洗钱。例如,2006年,文强妻子周晓亚拿40万元受贿款给周泽新,购买了信托基金。彭长健妻子刘观英将受贿所得用于炒股,投入了279万余元,亏损了80余万。

  ●通过放高利贷边洗钱边赚钱。在重庆,放高利贷被老百姓称为“放水”,地下钱庄的“水钱”来源鲜为人知,而腐败赃款正是这些“水钱”的来源之一。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就和妻子将160万元受贿款提供给“黑老大”王兴强的地下钱庄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达210万元。此外,他还让王兴强将钱投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王兴强收钱后给他们打了借条,为掩盖其“放水”洗钱的事实,债主的名字都写成王小恒妻兄刘某。此外,在周泽新洗钱案中,2007年下半年,周泽新又从文强妻子周晓亚那里拿50万元受贿赃款,也拿去用于放高利贷。

  ●通过购买房地产掩饰非法所得。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房地产已经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重要途径之一。例如,彭长健和刘观英就在巴渝世家、协信COME城、南山高尔夫国际社区别墅接连购买了三处住宅。此外,文强等其他落马官员也有多处住宅被警方查封。

  ●通过出国旅游、留学洗钱。这时目前腐败洗钱的新动向,以亲属出国旅游或者子女出国留学为手段,一方面可以借此索贿,另一方面还可以向境外转移不法所得。例如,从2003年至2009年10月,彭长健妻子刘观英赴香港17次、美国2次、德国11次、马尔代夫1次、泰国11次、韩国1次,仅旅游一项就花费了9万余元。此外,彭长健女儿出国留学花费高达181万,几乎等于彭长健和刘观英的全部工资收入(约有210万元),难脱洗钱之嫌。

  打黑、反腐、反洗钱三管齐下

  重庆打黑风暴中查处的这些黑社会和腐败案件告诉我们,洗钱分子在黑社会和腐败犯罪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不断运用和变换各种手法清洗黑钱,形成了一条黑色资金链。因此,要彻底打黑除恶、彻底反腐败,必须要同时扫除其中的洗钱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反洗钱的积极作用。

  在这方面,重庆走在了全国的前面。2007年至今,重庆当地法院以《刑法》第191条先后宣判了5起洗钱案件,其中包括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付尚芳洗钱案)、首例涉黑洗钱案(苏扬洗钱案)等,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典型。2009年10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明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罪认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司法实践,严厉打击了涉黑洗钱犯罪活动。

  令人欣慰的是,200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在刑法第191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六种洗钱罪行为: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这一司法解释,与刑法原有规定向配合,已经基本涵盖了目前发现的所有洗钱犯罪行为,为反洗钱司法实践提供了又一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也必将成为一柄在打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中斩断黑色资金链的“利剑”。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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