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证据准备 提起反倾销诉讼中的证据准备(1)](http://img.413yy.cn/images/a/06020206/020612102665786220.jpeg)
案 情
2001年4月2日,经一系列行业协会提起并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对产自加拿大的特定针叶木材产品的反倾销申请。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开始调查并于4月30日发布通告。由于涉及进口产品的企业数量众多,商务部将其调查限定于加拿大针叶木材的六家最大的生产和出口商。最终结果是联邦政府在2002年4月2日公布了最终反倾销税的命令,它对加拿大针叶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征收2.18%到12.44%的反倾销税,其中一些产品享受例外。
于是,加拿大政府在与美国磋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于2003年3月4日正式组成,欧共体、印度和日本保留了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合理地审察申请报告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也没有基于事实合理裁定是否有充足证据来启动调查,从而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5.3条。加拿大认为5.3条规定,对于启动反倾销调查而言,价格和成本的信息是必要的,并表示,调查当局必须考虑申请方证明倾销的方式来裁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以启动调查。也就是说加拿大表示《反倾销协定》第2.2条仅允许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同类产品销售的情况下在结构价格对比的基础上裁定倾销幅度,并且正如2.2.1条设定的成本计算方式,美国商务部被要求评估申请方提交的关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证据是否充分、准确,并足以支持5.3条的调查的启动。加拿大认为使用申请方的魁北克随机抽取价格数据后,一项对所有在魁北克和美国销售的产品出厂价格的对比显示,此类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一直比较高,因此申请报告中没有证据能证明存在价格对比倾销(price-to-price dumping)。因此由于没有充分准确的价格数据也就没有启动调查的基础。
另一方面,美国则认为申请报告已包含了充分的证据来构成启动调查的证据,并且加拿大所称的合理可获得的数据,也就是其随机数据不足以否定申请报告数据的充分性,因为它只代表了一家公司的情况而不能说明成本和价格的多样性。即使该数据比申请报告中的数据更合适,但5.3条仅要求构成启动调查的基础数据准确,并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此种启动。因此美国认为申请报告的数据足以启动调查。
分析
本案的一个争论要点在于启动反倾销调查证据的充分性。专家组发现尽管5.3条并未明确涉及关于倾销的证据,但是根据5.2条推出执行反倾销措施必须有三方面因素的证据支持,而5.3条要求调查当局确定启动调查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因此根据5.2条,5.3条中所指的证据只可能是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而加拿大在该案中的意见是第5.3条下启动调查需要成本和价格信息,因此调查当局必须审查所申诉的倾销的基础以裁定证据的充分性。由于本案申请表示加拿大以低于成本销售,因此他们提供了关于结构正常价格的信息以证明存在倾销。加拿大认为反倾销协定第2.2.1条要求对于成本进行分析并裁定国内市场销售是“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才能忽略国内市场销售,而这些规定为裁定5.3条下证据的充分性提供了支持。因此加拿大认为美国商务部应判断申请报告中关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证据是否分别满足5.3条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要求。
尽管专家组同意《反倾销协定》第2条为5.3条设定了背景,但2.2条规定的倾销幅度的裁定和5.3条下裁定证据的充分性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危地马拉水泥案II的专家组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针对这些意见,专家组分析了美国商务部所抽取的随机数据,加拿大认为相应地区价格和成本数据对于申请方是合理可获得的,因此应包括在申请报告中。而美国认为申请报告中的数据足以启动调查,且相应数据只代表了一家公司的情况。根据以上对5.2条和5.3条的分析可知,调查当局不需要审查是否可能有更多合理可获得的事实,而只需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启动调查。申请报告中包含了加拿大成本和价格数据,加拿大指出其实际成本数是可获得的。专家组注意到加拿大所提出的数据仅与一家公司相联系,而美国商务部随机抽取的价格信息包含了不同销售商的大量交易信息,从而更具有代表性。即使假设通过加拿大所主张的数据能显示不存在倾销,专家组还是认为原则上这不能否定美国商务部启动调查的证据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