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证券民事诉讼推动契机



 文/付明德

  正是因为证券民事诉讼具有阻吓证券违法行为的作用,所以广大的投资者、专家学者才不停地呼唤全面开启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或许黄光裕案为全面开启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提供了契机

  黄光裕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这位三次荣登胡润富豪榜榜首的传奇人物,此次再续写传奇:创造了内地自然人财产刑的最高纪录——累计8亿人民币。然而,黄光裕的传奇或许并没有就此终止,他或许会再创造另一个传奇,成为内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高人”。

  内幕交易冰山一角

  归纳法院所查明的事实,黄光裕所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可以概括如下:2007年4月和2007年7、8月,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及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共开立股票账户115多个,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542亿余股,累计成交额18.291余亿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9969亿余元。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每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前,几乎都伴有大额资金的流进和流出。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新增564起案件的40%,其中立案61起、非正式调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仅今年前5个月,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然而,上述数字,远非内幕交易的真实、完整数据。但即便如此,也足见内幕交易已经发展到何种程度。正因为如此,从 5月19日—5月26日短短一周的时间,《人民日报》连发5篇文章,剑指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缺失难除毒瘤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如此严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缺失无疑是重要原因。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从行政处罚的结果来看,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数据,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人已经能够列出一串长长的名单了。从刑事处罚的结果来看,因内幕交易锒铛入狱的也大有人在。且不说董正青兄弟和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被判入狱,就在前几天,又传出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落马的消息。应当说,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是坚决的,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严厉的,但是,即便如此,仍没能吓退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脚步。何也?民事责任缺失使然。

  回顾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的历史,可以用“艰辛”二字来形容。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这三大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也在不断生长,相继发生了亿安科技、德隆、琼民源、ST郑百文等严重违法案件,致使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而投资者却索赔无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关闭了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广大投资者只能望门兴叹。2002年1月15日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的有关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总算打开了一条缝。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院仅仅受理虚假陈述案件,且规定了严格的前置程序,对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案件仍然不予受理。正是由于证券民事诉讼难以启动,导致证券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受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纵容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民事诉讼敲山震虎

  证券民事诉讼除了能够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外,对证券违法行为还具有阻吓作用,且这一作用是行政和刑事制裁无法取代的。这是因为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且为数众多,监管部门受制于执法人员人数较少、技术条件不完备、执法程序繁琐、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等因素的限制,很难对内幕交易进行及时、全面地查处,对违法行为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公安机关同样受制于执法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往往依赖于监管部门的举报,且刑事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并且要求严格。因此,寄希望于依靠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刑事责任阻却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

  证券民事诉讼是以投资者为主体启动的对违法行为人的追究程序。投资者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对市场的异常行为最为敏感,投资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更加关注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具有找出违法者的直接动力, 当有成千上万双的眼睛盯着市场的时候,就能够提高查处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而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成百上千,当成百上千的人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会形成浩大的声势,对违法人起到威慑作用。而证券民事赔偿数额巨大,会让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当违法行为人感到得不偿失时,也会主动减少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证券民事诉讼具有阻吓证券违法行为的作用,所以广大的投资者、专家学者才不停地呼唤全面开启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

  黄光裕案或成民事诉讼突破

  或许黄光裕案为全面开启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提供了契机。第一,新修改的《证券法》明确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启动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黄光裕的刑事判决满足了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要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前置程序是有关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生效判决。参照这一规定,当黄光裕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就满足了法院所规定的前置程序,符合受理条件。第三,刑事判决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充分、翔实的证据,民事诉讼的原告无需再进行调查取证。第四,刑事判决确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可以依据此判决直接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第五,刑事判决确定了最低的赔偿额。证券民事诉讼的赔偿额的确定是一个难点,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刑事判决认定至信息公告日,黄光裕用于内幕交易的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9969亿余元,这一数额至少是最低赔偿额。第五,对黄光裕提起诉讼无须担心执行问题。尽管黄光裕身陷囹圄,但他仍然是富豪,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更何况根据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其8亿的财产罚金也能满足赔偿需要。

  启动对黄光裕的民事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哪些人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根据内幕交易的特点,凡是在价格敏感期内,与黄光裕内幕交易同时进行反方向操作且遭受实际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与黄光裕进行反方向操作,仅仅是指操作方向与黄光裕相反,而不是指与黄光裕进行直接交易,这是由股票电子交易系统的特点决定的。第二,所谓同时,应当是指一段时间,而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同时同刻。

  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是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毒瘤,必须切除,否则将会对资本市场造成致命的伤害。而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遏制毒瘤发展甚至是消除毒瘤的重要手段。希望黄光裕案能够全面开启证券民事诉讼的大门,这样既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利好,也不枉黄光裕这一传奇人物的传奇人生。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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