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振权拿到采矿权之后,因机构改革,逊克县地矿局与土地局合并成立了国土资源局,“南五号矿”当年没有年检,而且以后也没有年检过。
对没有年检的原因,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说法。 逊克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8月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局汇报时称:由于业主王振权对矿业管理制度生疏,在2001年遗漏了采矿权年检;之后,厅里要求上报矿山指数时,县里没有上报,而是将该矿列入没有年检并予以清理的矿山企业。 应该说,逊克县国土局这份汇报还是“向”着王振权的。他们这样认为:原地矿局在办理“南五号矿”采矿手续时,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当时逊克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需要”。因此,“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的采矿权予以保留”。 对这份汇报的结论,王振权是认可和欢迎的。但对遗漏采矿权年检的原因,他却不认同。他说,2001年,他曾4次到地矿局提出矿证年检,但无人受理。当时,地矿局一位副局长的答复说,因矿产局与土地局面临合并,以后如何管理还不清楚。当年11月,王振权到地矿局报送采矿设计方案,地矿局在设计方案上加盖了公章。王振权非常委屈地说:“采矿证是我心上的大事,怎么会忘记年检呢?” 检察官染指矿山是公开的秘密 网文提到的在职检察官染指矿山尽管事实充分、证据可靠,但除了引来检察院领导的一次“诫勉谈话”,人们期待的处理结果却并没有出现 2004年,染指“南五号矿”的第一个权力人物出现了。他就是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法警鲍金山。 这年5月30日,王振权与鲍金山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标的物有两个,一个是上述的“南五号矿”,一个是位于伊春市五营区的翠北铁矿石冶炼加工厂。因为该加工厂最终没有开业,所以实际转让的只是这座小型铁矿。 转让协议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由王振权负责接待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配合鲍金山办理有关手续。 因矿山开采往往需要砍伐一定数量的地面林木,黑龙江省有个与全国不同的管理模式,就拿逊克县来说,它在行政上归黑河市管辖,但矿山地表森林资源的管理权却在伊春市。而“南五号矿”初定的开采方式又是露天开采,所以,办理有关手续很是复杂。鲍的检察官身份,将为办理这些手续提供帮助。 第二条,转让期限为2004年5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鲍金山在2006年10月30日之前,分二至三次返还王振权30万元的前期投入。 《法人》记者手头有一份汤旺河区检察院对鲍金山的警告处分决定。该决定于2009年1月20作出。处分日期为6个月,即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7月19日。按处分决定的说法,2004年6月,鲍金山组织人员开始生产,“干了3全月后,我院领导知道鲍金山经商一事,马上找他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必须立即停止经商做买卖,鲍金山当即表示马上将矿山的开采权转让,不再经商作买卖,并迅速找人联系,于2004年9月20日将矿山转让给了友好区的崔涛”。 关于鲍金山与崔涛之间的转让情况,有几个不同的版本。一个版本是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同时,鲍从每吨矿石中再提取10元钱。据王振权介绍,他在检察院看到第二个版本的“转让协议”简单至极,顶多百八十字,连转让金额的约定都没有。他当时就质问:难道这个矿是鲍金山白白送给崔涛的吗?之后,王振权就“听”到第三个版本,转让金额为50万元。
王振权一直认为,第一个版本是真实可信的。
如果鲍金山只染指了一个“南五号矿”,那也还对得起检察领导对他的“诫勉谈话”。就在将“南五号矿”转让给崔涛不足一年之后,尝到权力“兼职”好处的鲍金山,又盯上了另一个铁矿。 该矿地处翠北林场,连名字都没有,举报群众和五营公安分局森侦大队的办案民警都称之为“鲍金山矿”。在该铁矿的开采中,鲍金山是“三毒俱全”,一是非法采矿,二是非法侵占林地,三是偷漏税。 在民警初查时,鲍金山承认,他是于2005年10月通过西林钢铁公司工程师李某“个人关系”开的矿,共有3个井口。其中一号是老井口,2号、3号是新开掘的,3个井口都没有任何手续。按警方初查的结果,到调查时,“鲍金山矿”非法开采矿石8000余吨,已出售5000余吨。 然而,按伊春市宏远矿业有限公司的证明,鲍金山矿的盗采量要大得多。该公司证明说: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5月,鲍金山的1号、2号、3号无任何手续的采矿点,共向其出售矿石4万余吨,“付款总计约400万元”。以此计算,仅这3个矿井偷逃的税款,就达百万元之巨! 这还不算,“鲍金山矿”2号、3号井镶井壁使用的木材,竟然是近水楼台——从附近地面直接盗伐而来。盗伐径级14至22厘米的白松、落叶松27.07立方米。仅此,就是一宗不小的毁林案件。 2006年11月2日,伊春市五营资源林政管理局也向森侦大队转来“鲍金山矿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移交书”。移交书称:鲍金山擅自在五营林业局翠北林场施业区273林班21小班非法侵占林地开采矿石,毁坏林木361株、立木材积25.9714立方米。此时,距鲍金山转让“南五号矿”并信誓旦旦“不再经商作买卖”,已有两年之久。 2007年5月至9月,伊春市五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佐证了鲍金山的在被“诫勉谈话”后并没有金盆洗手。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叫杨来,是受雇挖矿石的农民工。2006年9月8日矿井塌方,杨来被砸成终身瘫患,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出院后完全依赖护理。在该案审理时,鲍金山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我已于2006年8月4日将矿井整体转让给闫志强自主经营,9月8日的塌方与我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 2007年9月24日,五营区法院作出判决:闫志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34.96万元,鲍金山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矿权诉讼引出另一个“权力人物” 小小的“南五号矿”从一个权力人物转让给另一个权力人物,期间转让的只是利益,而开采是否合法、转让手续是否合法——没有人认为它有多么重要 因为“南五号矿”的价值发现,王振权深感自己吃了大亏。按王的说法,他于2009年3月才知道鲍金山将矿山转让给了崔涛,于是要讨回自己名下的矿山。《法人》记者推测,王振权这番说法,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因为早在2005年10月23日,在王振权的家中,崔涛已将采矿证的正、副本以及批件等相关手续借走了,并注明“作林地使用证审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