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娟(化名)是庐江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5年11月的一天,实验课上,老师进行雨雾霜的模拟实验,小娟作为学生代表到实验台附近观看。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小娟是庐江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5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课,依据学校的教学安排,科学课教师马某某上实验课,并由教师江某辅助实验。课程内容为雨雾霜的模拟实验。马老师先用酒精灯将烧杯中的水加热,再组织学生代表到实验台附近观看物理现象。
在未能确定酒精灯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江老师就往酒精灯中添加了酒精。当酒精瓶刚靠近酒精灯时,火焰一下子蹿了出来,将小娟烧伤。
小娟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头面部、胸前及两上肢酒精火焰烧伤。同年11月11日,小娟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1天,伤情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体表8%烧伤。
经鉴定,小娟被火烧伤,面部留下12.2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面部共61.78平方厘米色素改变,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据了解,某小学是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的下属办学单位,该小学不具备法人资格。小娟家人将某小学以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小娟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庐江县法院认为,小娟事发时是未满10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娟上课时被烧伤,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小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某小学应承担责任。因某小学不具有法人资格,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是其管理部门,法院确定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对小娟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娟共计21.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4.4万余元后,实际赔偿小娟16.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