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暂时居住在一起,他们之间的性关系达到夫妻关系才具有的程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婚同居的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婚先同居面临的“人财两空”风险案例一:未婚同居男方暴亡 女方无法分得补偿金
好多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没有了浓情蜜意,有的只有责任和义务,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
于是,男男女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走进婚姻这座围城,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可是,未婚同居像是一场美丽难醒的梦,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一旦分手产生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未婚先同居将面临什么风险
赵某(女)与刘某同时浙江温州人,两人于七年前自由恋爱,一年后双方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赵某与刘某及其父母来到密云作生意,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因生意较忙,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刘某死亡补偿金19万元,此款被刘某的父母占有。二老认为,赵某并非刘某的法定妻子,故拒绝给予赵某部分。
无奈,赵某将二老诉至法院,索要自己死亡补偿金的三分之一。经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有权享受死亡补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赵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属于同居关系,而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同居不被认定为夫妻,不能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某无法享受配偶本应的权利,她无法获得死亡补偿金,也不能得到刘某留下的遗产的继承权。同居生活中,类似的财产纠纷还挺多,还有,因为双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故不发生互相扶养义务。
若同居一方因疾病或意外需要对方给予扶养时,同居对方无义务扶养对方。而且,同居期间财产共有与夫妻财产共有不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此,同居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单方收入不能为共同财产。如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能分割或被分割另一方的退休金收入。
所以,法官建议大家不妨把“丑话说在前头”。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
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案例二: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难获赔
赵某(女)与陈某(男)相恋,开始了长达八年的同居生活。赵某为了支持陈某读书,给了他不少学费和生活费。期间赵某三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人丧失生育能力。陈某便绝情地与之断绝同居关系。女方无奈诉之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青春赔偿费,最后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因婚约及同居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当然,所谓的一般的论年限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重大的人身伤害还是应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
法官提醒:
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规定。但是赵某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陈某读书汇寄的生活费,用损害赔偿方面民法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依照法理,赵某几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二人分担。
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由此主张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入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而在目前的法律下,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案例三:女友失踪十二载 连累儿子成黑户
刘某诉称,其与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便一起同居生活,没有领结婚证。两年后,二人的儿子出生。1999年4月一天,刘某下班回家,发现孩子一人在家,王某不知去向。自此之后,刘某四处寻找,但是,一直杳无音信。
此后,孩子一直跟着刘某生活,现在孩子已经读小学六年级,由于没有办理户口,导致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出现,给孩子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刘某觉得这样下去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决定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后经法院缺席判决,孩子由刘某抚养,孩子的落户问题才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
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时双方没有财产的复杂纠缠,更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须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手续了。
可是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果实”,子女的利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类纠纷主要体现在双方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孩子的抚养权争夺纠纷、孩子落户问题。法官介绍说,这其中,非婚生子女办理北京户口成为诉讼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机关的相关规定,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籍登记,必须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实践中,为便于非婚生子女取得北京户口,减少入托、入学时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诉讼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不能上户口,则这些子女今后的就学、就业或者参军等都成为一个问题,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在现有的婚姻家庭法缺乏规范非婚同居的相关制度,显然这种同居关系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女性要认清现实,主动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当然,在抚养费或是抚养权问题,以及今后继承、赡养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确定非婚生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原则,与离婚时确定婚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原则也是相同的。
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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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产生原因
1、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
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九十年代的变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
2、崇尚种种性自由观念
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性文化的时而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扭曲的性观念使扭曲的性行为一发而不可收拾,结下了“不负责任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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