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又迎来了新一轮的户籍制度改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标志性文件,已于近日印发。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湖南入户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湖南入户新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1亿人将在城镇落户根据《意见》所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新闻背景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来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数量大大增加,“二元制”户口管理模式已逐渐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扩展阅读】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取消进城落户农民退出三权,有偿《实施意见》是湖南首份纳入改革事前评估的文件,按照去年12月出台的《湖南省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户籍制度改革要经过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改革实施意见进行事前评估的专家组成员、省社科院副巡视员、二级研究员方向新对一些亮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这份实施意见较为具体化,而不是停留在原则上,比较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他说,可以预见其将对湖南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户口登记统一为居民户口
根据《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还将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使用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
【解读】
《意见》明确了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后不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消除了无形中出现的“等级现象”。还需要在考虑城镇化实际的基础上,出台更多措施维护农民原本享受的权利,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300万以上人口城市可探索积分落户
《意见》规定,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小城市:满足“一稳定”即可落户(详见制图);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满足“二稳定”+“一保险”可落户;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满足“二稳定”+“一保险”+就业年限可落户;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解读】
《意见》的户口迁移政策对不同规模的城市实行差异化迁移政策,考虑到了进城农民的人口分流问题,目的是为了防止农业转移人口过多集中在大城市,保持转移人口在城镇地区呈现相对比较均匀的分布。发展程度越高的城市,本来人口就较多,因而对农业转移人口本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一来合理考虑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能力问题,二来也可减轻城市吸纳人口的压力。
五、放宽长株潭间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逐步消除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间的户籍差异。户籍在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中的任一市辖区只要有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就可以申请迁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
【解读】
多年以来的长株潭城市群建设,带来频繁的人口流动交流,地域界限已经明显打破,三市已然是一个整体。《实施意见》明确三市任一市的人口,只要满足“两个稳定”加“一个保险”的条件即可在当地落户,条件更宽松,更加符合农业人口转移的需求。
六、开展有偿退出“三权”试点
《意见》明确,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读】
进城农民“三权”退出的前提包括自愿、有偿,充分保障了农民的权益。过去农转非,要首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交还给集体,较为硬性。给出有偿退出“三权”的选项,考虑到为农村人口提供进城的必要保障,使其保持原来享有的部分收益,平衡收入状态,减少进城成本和代价。一个反例是,巴西等一些国家以前曾有过农民转化为城镇户口,必须把土地卖掉,当部分进城农民工花光了卖地的钱之后,找不到收入体面的工作,又回不去,因此产生了大片贫民窟的现象。
湖南的《实施意见》为农业转移人口保留了土地资质和保障,保持了转移过程的渐进性和长期性。同时,以试点方式进行改革、循序渐进,也体现了审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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