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国家对于医保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呢?国家医保的政策是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国家医保的最新政策吧!
国家基本医保政策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补助同步提高到410元,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60元。明年起实现了全年随时缴费,新生儿当年出生6个月之后落户参保的;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当年3月1日之后参保的,全额缴费560元/人(个人缴费150元+410元各级补助)并经过30天等待期后,即可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不是我市居民的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办理医保。
类特殊人群不需个人缴费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自2015年起,大学生连续3年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毕业后继续在本市工作,可以折算职工医保缴费1年。
改革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县域内乡村两级的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120元,视为名义个人账户,明确规定不清零,可以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家庭成员可以共用,取消了原来新农合普通门诊封顶170元年底清零的做法。
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取消药物加成的一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80%、65%分别提高到85%、70%,未全部实行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以及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将符合条件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一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门诊报销比例再提高5%,各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住院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将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
居民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单价最高限额提高到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一个年度内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5万元;
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三病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定药物以外的药物或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按原有报销政策执行。
特定药物包括高血压药物:复方利血平、氨氯地平、尼莫地平、尼群地平、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美托洛尔、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缬沙坦10种;
糖尿病药物: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美脲、消渴丸5种;
重性精神病药物:奋乃静、氟哌啶醇、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舒必利、碳酸锂、五氟利多8种。
住院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报销无需再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结婚证》等材料。
扩大了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一是《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含乙类药品个人自付)。二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除去不予支付项目(全自费)外的其余费用(含个人自付部分)。三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钠)、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利妥昔单抗(美罗华)、培美曲塞二钠(力比泰)5种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费用。
个人持县区大病证明和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定点机构(市公安医院/市直慢病管理中心、兰山区惠友大药房)购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等5种靶向药物,凭发票回乡镇人社所手工报销;个人先自付50%,再按特病门诊政策500元以上70%报销,再纳入大病保险。
据悉,2015年全市应上缴省大病统筹基金2.93亿元。截止今年10月底,累计发生合规费用20.2亿元,大病补偿患者92120人次,大病保险报销2.98亿元,人均报销3235元,大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14.7%,大病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医保政策解读记者在今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暨政策调整通报会上获悉,明年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10%,已认定高血压和糖尿病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所用23种特定药物100%报销,百姓将得到更多实惠。
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补助同步提高到410元,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60元。明年起实现了全年随时缴费,新生儿当年出生6个月之后落户参保的;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当年3月1日之后参保的,全额缴费560元/人(个人缴费150元+410元各级补助)并经过30天等待期后,即可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不是我市居民的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办理医保。
4类特殊人群不需个人缴费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自2015年起,大学生连续3年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毕业后继续在本市工作,可以折算职工医保缴费1年。
改革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县域内乡村两级的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120元,视为名义个人账户,明确规定不清零,可以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家庭成员可以共用,取消了原来新农合普通门诊封顶170元年底清零的做法。
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取消药物加成的一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80%、65%分别提高到85%、70%,未全部实行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以及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将符合条件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一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门诊报销比例再提高5%,各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住院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将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
居民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单价最高限额提高到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一个年度内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5万元;
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三病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定药物以外的药物或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按原有报销政策执行。
特定药物包括高血压药物:复方利血平、氨氯地平、尼莫地平、尼群地平、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美托洛尔、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缬沙坦10种;
糖尿病药物: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美脲、消渴丸5种;
重性精神病药物:奋乃静、氟哌啶醇、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舒必利、碳酸锂、五氟利多8种。
住院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报销无需再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结婚证》等材料。
扩大了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一是《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含乙类药品个人自付)。二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除去不予支付项目(全自费)外的其余费用(含个人自付部分)。三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钠)、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利妥昔单抗(美罗华)、培美曲塞二钠(力比泰)5种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费用。
个人持县区大病证明和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定点机构(市公安医院/市直慢病管理中心、兰山区惠友大药房)购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等5种靶向药物,凭发票回乡镇人社所手工报销;个人先自付50%,再按特病门诊政策500元以上70%报销,再纳入大病保险。
据悉,2015年全市应上缴省大病统筹基金2.93亿元。截止今年10月底,累计发生合规费用20.2亿元,大病补偿患者92120人次,大病保险报销2.98亿元,人均报销3235元,大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14.7%,大病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