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健品管理新规,即《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办法》对于保健品的生产与售后进行了规范化管理,那么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有什么新增的规定呢?下面就由爱华网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和不应当具备的信息
应当具备的信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不应具备的信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二、保健品名称
1、组成部分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其中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不得含有的极限词
(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5)除“”之外的符号;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7)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通用名不得包含的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