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教学重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常识重点考点(3)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包含两个方面:①法律规 则的适用条件;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 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②应为模式;③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 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法律公布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

  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①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确定,无需援弓I或者参照其他法律即可明确的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①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②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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