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今日(8月5日)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分享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理财咨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附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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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 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项目及收益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第十三条【鼓励类】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项目可研】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在相对客观、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除债券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贷款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应对项目可能超概算情况提前作

  出融资安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项目财务效益评价】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 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第十八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其中,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人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合法享有项目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相关项目的所有直接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将根据有关账户协议和账户监管要求,在项目收益债券本息范围内全部用于债券偿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项目进度的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保障】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发行人为募投项目购买工程保险。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应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户设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偿债准备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划入的其他资金。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在付息或兑付日前5 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投资情况应按约定定期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发行人应将全部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账户监管协议】发行人、债权代理人与监管银行应签订《项目收益债券账户监管协议》,对以上安排进行详细约定,并约定发行人不得在以上账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监管银行应保证各个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五章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交易场所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债项评级结果。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二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 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 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差额补偿协议】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担保措施】在设置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偿债资金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10 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资产抵质押】发行人应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足额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风险告知】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前,应在发行公告文件中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投资者认购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与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并订立债权代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债权代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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