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居民现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医保政策?广州居民最新医保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居民医保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2017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保参保缴费最新政策昨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宣布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将于9月1日启动,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于9月1日到12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去年,一名居民医保参保人如果罹患重病,可获得的居民医保支付最高达18.28万元,如果再加上大病医保的最高限额12万元,最多有望报销逾30万元。可是,如果参保人没有按时参保,这些数字对其将没有任何意义。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注意啦,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即将启动。个人缴费标准为167元/人,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134元/人。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需确保在12月20日前缴费到账,才能享受新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此外,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所以请市民在规定时间内办好登记及缴费手续。
参保小贴士
1.缴费方式有哪些?
●银行划扣: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扣费账户,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目前有25家银行可划扣。
●现金缴费:目前有3家银行可办理,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2.哪些人可以在年度中途参保?
●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新出生婴儿
●新迁入户人员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
3.新生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并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缴费。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需足额缴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按规定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四类参保人的参保途径
新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民政或残联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大中专学生及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本市户籍的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二)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本市户籍的退休延缴人员,不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相关待遇。
第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具体目录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相关待遇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国家和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四)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或者在国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第十二条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