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产假规定128天 2017年江苏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爱华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江苏产假规定。

  2017年江苏产假新规定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也就是说正常婚假为13天。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条例》又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两句补充条款: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那么如何定义“国家法定休假日”呢?周六周日双休日可不可以补休呢?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再婚夫妻生育条件更宽松

  《条例》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做出这一修改。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江苏省产假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017江苏产假规定128天 2017年江苏产假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规定所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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