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潍坊社保,办理补缴有什么政策吗?社保的一次性补缴应该怎么做?小编为你带来了“潍坊社保补缴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2017年潍坊市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017年潍坊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我省下发通知明确覆盖范围,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补缴条件分三种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后计入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城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挂钩年龄
新规还对缴费年龄和年限做了规定。到2014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综合报道
◎相关新闻
全民参保登记
下月入户调查
潍坊新闻5月30日讯 记者29日从市全民参保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试点工作第一阶段目标任务完成,6月1日起进入入户调查登记阶段。
全民参保登记是人社等部门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的调查登记工作。这次全民参保登记的范围包括潍坊户籍人员和非潍坊户籍但在潍坊参保的人员。
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态、户口所在地、常驻所在地地址、联系方式、现参保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全民参保登记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