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得通过融资企业举借政府债务近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出棚户区将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实行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指出,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通知指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稳增长,而且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知表示,应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加大2016年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市县财政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同时,应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能否举借政府债务
通知表示,需继续落实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棚户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并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通知》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其中,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而对于2015年底以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续建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对地方政府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地方政府要按约定将相关支出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强化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此外,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通知同时表示,将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特别是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切实化解存量商品住房。
对此,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棚户区是中央关注的民生、城镇化、投资、消费、稳增长等多个方面相结合的交汇点。更直接地来看,“与保障房基本不赚钱相比,棚户区往往是处于城市中心区的老旧房屋,地段很好,拆完重建土地增值明显,商业开发价值大,往往更容易吸引非政府资金参加,也容易更快速地启动。”
原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也认为,棚户区改造对中国经济起着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作用。但对于能拉动多少GDP,仍然需要看各地方的自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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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要求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 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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