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公安部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公安部新规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第14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公安部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条文
新修改内容
旧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八条第二款
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三日内
五日内
第十八条第一款
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八条第二款
删去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4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十八条 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公安部123号令新规
公安部123号令,扣分细则!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①不系安全带;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④开车打电话;
⑤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