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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我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在全市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我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的个人自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参保后,城乡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住院均设起付标准,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为60%;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为50%。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此外,城乡居民医保还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36种。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而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60%、 50%。未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800元、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支付。
与此同时,《萍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家庭账户管理试行办法》也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