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1.生产、使用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①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交消防机构审核。
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③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④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应将材料退回,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