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的朋友都在关注着社保补缴的新政策,现在在梅州的社保补缴是有哪些政策?梅州社保补缴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梅州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规定日前,梅县区松口镇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今年52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如今想去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不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她希望记者帮忙向有关部门咨询。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农村生活,没有企业帮她缴纳社保,她自己对这些政策也不了解。近期,她听朋友说,像她这种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用,缴清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她便想给自己办理手续,希望记者帮忙与相关部门沟通。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的,可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然而,李女士虽然已满52周岁,但是她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按目前政策规定,她不能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只能选择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梅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梅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4502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8%、个人0.2%;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按《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的规定,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其他险种。
(二)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33)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