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最低工资标准2017 2016-2017南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南通最低工资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南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

  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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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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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2016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后再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 :

  (一)市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二)市级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奖励性绩效工资2(除以12,月均计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仍为14%,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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