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同意 的观点。至少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落实情况还没有达到可以直接制裁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地步。最直接的证明就是:除了沃尔玛收购1号店,国内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并购业务都没有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批准,且无一因为违反申报规定而被公开处罚。相关讨论,参见:
2015年10月26日《》 《》
出现这样的局面,不可能是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局长后,目前空缺已空缺半年多),或者商务部部长能够决定的,而是至少在国务院层面有高层执意留下政策漏洞,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律适用的盲区,来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快兼并重组,以便应对可能的全面对外开放。
所以,截至目前,发改委和工商反垄断执法系统也都还没有正式公开调查过任何互联网企业直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只有去年底京东举报阿里巴巴双十一期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被工商总局立案,但至今也还没有调查结论披露。至于司法系统在互联网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立场受谁影响,例如对奇虎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等案的明显倾向,则还有待对原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进行公开审判后,澄清其贪渎滥权所涉的案件到底有哪些后,才能做进一步分析。
相比之下,至少从今年4月《》的以下表述来看
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也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中小企业对此意见不少。这方面,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
习总及支持习总的高层领导已认识到互联网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这是第一次明确、公开地表态,只不过目前还没办法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开作为中看出观察执行的动向。当然,也不排除执法机构以及开始酝酿和准备启动这方面的调查,只是现在还不方便透露。
从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与国务院的工作来看,两者是有分工也保持一定口径差异的,这为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分散风险、及时调整都创造了更大的缓冲空间。这就好像《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口吻、角度,总会有些差别一样。那么回到《》上来,党中央是希望互联网巨头能言行得体、适可而止的。这样的政策尺度可能还会具有一定两面性,即仍鼓励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但也会开始收紧法网,以免一些互联网巨头太过忘乎所以,创新意志不再,内部管理人员腐化加重,甚至倾轧中小创业者、严重剥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方面,可能首当其冲被敲打的就是百度,只不过不是适用《反垄断法》。对此,大家也有目共睹了。同样有目共睹的是,这样的敲打,至少目前来看,真的还仅限于“敲敲打打”换“修修补补”的力度,而已。
至于是否要拆分特定企业,这是外界在不了解《反垄断法》时,对我国《反垄断法》,或者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一种误解。
实际上,从竞争政策角度来看,由政府主导拆分特定企业不应是恣意的,而是在特定市场结构性通过约束超脱竞争约束的特定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已不足以遏制其对有效竞争的危害时,才可以采取的一种干预私有财产处分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而客观上,相比许多替代措施,拆分特定企业往往不是合比例的做法,且目前主要是美国历史上有过屈指可数的几次,且都有特定的党派政治与产业政策背景。为了尽可能避免把竞争法实施者逼到这一步,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竞争法范畴内引入了企业合并的事先申报审查制度,以避免企业通过并购这样的外在的增长模式来突然之间获得不受竞争约束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出现难以预防和监督其滥用此市场支配地位遏制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现象。
相比之下,欧盟竞争法执法更严格,政策连续性、统一性也更好,不受政府换届、欧洲法院法官更迭的影响。但至少目前,除了在少数企业合并案实施前要求收购方剥离特定市场集中度很高的业务外,欧盟还没有因为特定企业违反欧盟竞争法而拆分其已有的业务。即便是谷歌,目前也不大可能被欧盟要求拆分,因为这样的处理决定的执行需要美国政府配合,而后者是不可能配合的。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参考欧盟法,也同样没有明确赋予执法机构或法院拆分违反《反垄断法》企业的权利,当然这也不排除将来会有执法机构将这一要求列为滥用支配地位企业的整改措施之一。但这客观上通常是非效率的措施,而且执行与监管的成本都比较高,不如更多针对滥用支配地位行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进行更为细致且严格的规定,并辅之以高额处罚的威慑。
具体到阿里巴巴,其实际上已经被其实际控制人,即马云的管理团队,分拆过了。比较重的业务,亏损风险高的业务,如电商、阿里健康、阿里影业等,都在阿里巴巴旗下,而那些比较轻资产的业务,利润前景更好的业务,则被纳入到了蚂蚁金融的体系下。阿里巴巴上市了,成为投资人和持股管理团队共同的财产,而蚂蚁金融还没上市,虽然也有外部投资人,但最主要的还是马云团队的财产。所以,在涉及到马云主要控制的企业所参与的并购项目时,这些并购还是被依法申报了的,如:
马云收购恒生电子、只不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在个案审查时可能会对其比较宽松罢了,例如以下两篇文章提及的:
至于阿里巴巴自身的业务是否到了需要拆分才能预防垄断市场的程度? 至少,目前笔者不认为这样。倘若暂把云服务等数据业务放在一边稍后再提,阿里巴巴所参与的业务主要在电商,及泛电商领域。除了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后获得的医药监管网应该剥离,并已经剥离外,其他业务所涉市场都还没有达到不受有效竞争约束的程度。相关讨论可以参考澎湃网上的文章《》。至于在阿里巴巴投资的媒体行业(如新浪微博和一些报刊)是否会影响舆论,目前还不能完全确定。如果将来会要求剥离,那么估计首先会是这个领域,因为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政治。不过也许正恰恰是因为这个缘故,阿里巴巴系媒体也会在政治方面与官方保持一致与合作,从而维系自己对这些媒体的控制,为自己在商业上营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
至于蚂蚁金融(支付宝、余额宝等金融服务)方面,传统银行+银联,以及腾讯系,在许多领域都能够对蚂蚁金融形成有效制约。甚至在保险这个潜力非常巨大,同时风险也非常巨大的领域,马云与马化腾,甚至携程梁建章,都有通过参股众安,来开展合作。换言之,对于这些互联网寡头而言,在主营业务领域保持某种意义上的均势,或者说表面上的有效竞争,是有利于他们来约束和激励自己的管理团队的;而在真正为自己赚大钱的朝阳产业——保险业领域,互联网寡头则采取了同舟共济的态度。须知,以往有所谓“德国AG”,即德国股份公司的称呼,暗指德国大型企业交叉参股现象非常普遍,宛若铁索连舟,而其核心便是保险公司——安联。因此,国内互联网寡头合力缔造众安,也是为了让彼此能够形成共同利益,避免你死我活的竞争。而这也应该是高层乐见的,所以才有了平安牵头组建的众安。而决策层更为乐见的也许还包括互联网企业进入银行、保险领域,给相关市场既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带来的鲶鱼效应。加之未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力度加大,他们也可以起到抵御外资金融巨头在国内攻城掠地的力量。
但是,在数据服务方面,市场集中度过高确实是值得担忧的问题。
这方面可能首先是出于个人数据安全的考虑,例如微信、携程都集聚了太多的个人数据,缺乏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个人数据信息的风险分散。万一出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另一方面,则是商业数据,例如金融服务数据管理可能引发的负面外部性。比较直观的例子是恒生电子因协助场外配资而被罚的故事。其实,正如《》中分析的那样,如果对该合并案进行严格、公开的审查,将合并后因为阿里云服务与恒生电子业务对接后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进行充分研究,那么是可以通过附加限制措施,或者及时完善证券业配套监管规则,避免恒生电子助推场外配资加剧股灾的悲剧,甚至避免或至少减轻“国家队”入场被证监会贪官算计给国家和股民造成的损失。但是,遗憾的是,反垄断法审查并没能在马云收购恒生电子案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领域可能至今仍处于被马云系企业实际控制的状态,而这可能会过度放大恒生电子部分“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负面外部效应的风险。如果放任类似创新业务,那么市场可能承受不起由此导致的后果;如果过度地管束“创新业务”,那么最终或许也会不利于恒生电子自身和蚂蚁金融版图的发展。相比之下,让恒生电子所涉业务全面回归到有效竞争约束中去,用市场分散决策的机制来使各个竞争者的创新业务之间展开良性竞争,对市场各方或许都会是更明智的选择,尽管这样可能也就无法获取垄断利润了。
因此,一如【 】中提出的建议那样,应当重新审视马云收购恒生电子案,并重点对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调查,确保其所涉相关市场存在有效竞争。而这也就意味着:不排除要求蚂蚁金融剥离与恒生电子重叠或者容易诱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部分业务,或者停止通过与恒生电子竞争对手合作作为交换,间接消除、削弱后者与恒生电子竞争的可能性。当然,笔者也愿意相信马云有足够的智慧和灵活性来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程序正当的公开调查,并作出有利于相关市场生态有效竞争得以重建并存续的选择,而非盲目自大地固执己见,或偏听偏信。
以上主要是根据题主的问题以阿里系来举例,并非针对阿里系及马云和他的企业。没深入分析其他互联网企业的情况,不代表仅仅阿里系企业存在前述问题,所以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特别关注。至于以往有关互联网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个案探讨,欢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