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的,恰巧手头有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觉得可以聊一聊。不足之处,希望财税专业的人指出。
营改增之后,物流业中的虚开增值税(税率是11%)发票是非常普遍的。具体原因在于,在这一行业中,存在大量的私人车辆,这些私人车辆是不会给你开增值税发票的。
举一个例子,花王贸易公司发一批货到重庆分公司,到达分公司之后,需要进一步往各个区县运输,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当地车辆,正规公司觉得货物太少,不愿意,并且开价也很高。个人车辆就没有这么多要求了,反正给钱就跑,于是花王公司找到私人车辆将一批货物运往重庆市奉节县,运费一万元,可是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发票会带来几个结果:1、具体业务人员可能无法报账。2、花王贸易公司赋税增加,缺少增值税发票抵扣,运费就无法计入成本,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增加(税率25%)。怎么办?买票。花王公司回到重庆后,找到卡比布物流公司,以票面价7%的价格来购买一万元增值税发票,花费700元,问题解决了。
下面是重点,为什么卡比布公司开票只需要7%,要知道这个行业的正常税率都是11%,这岂不是赔本的买卖。因此,卡比布公司就需要有进项税来冲抵。物流行业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两块,一是轮胎、二是油料。而轮胎和油料往往是采取零售模式,绝大部分一般消费者购买这些东西是肯定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对于这些行业的业主来说,也就存在了大量“可供出售”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卡比布公司找到太太轮胎公司和太太成品油销售公司,告诉他们“你们下次再进货的时候,找进货商开票开具卡比布公司抬头的发票。东西归你,票归我,我给你3%。”两家太太公司欣然同意。现在我们算一算,卡比布公司买了1000万的进项发票,成本30万。卖出去70万,净赚40万,当然这是理想情况,中间肯定还有许多别的花费,实际中的情况要比这个复杂很多。但一般这种方式其实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能够找到大规模便宜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我个人极其不建议大家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额一万元就构成犯罪,上十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情,最高刑到达无期,而且真心不挣钱。并且在大数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发现的,税务机关调取你历年销售规模和纳税数额,一对比,就能发现这种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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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更新:这个答案是我昨天写的,没有想到感兴趣的同学很多,针对评论区的内容,我进一步补充说明一下。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还是请税务专业人士指出。
1、太太轮胎公司属于小额纳税人,不属于普通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他能开具的仅仅是一般增值税发票,不能够进行抵扣的。符合税法的做法应该是,他从轮胎总公司拿到轮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账,抵扣环节彻底结束。而太太轮胎的做法是,他从卡比布物流公司拿来空白合同,直接与轮胎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票据发送到卡比布公司地址,轮胎发送到太太轮胎地址。实现货票分离。在资金流上,太太轮胎先将买轮胎的钱打到卡比布公司的会计私人账户上,卡比布公司再从对公账户上给轮胎总公司打钱,卡比布公司的返点费用同样是私人账户。以此实现资金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太太成品油公司的模式则要相对复杂很多,我是简化举例子的,实际上在油料的问题上还存在挂靠开税、私人油贩子、一卡多用统一开票等等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有时间,我再进一步来写。
3、很多同学说他们周围的人去开票一般也是7%,问原因是什么,我想这个费率主要和物流行业的11%税率有关,一般来说开票费率是7%左右,不会太低于这个数额,因为考虑到进项发票和财务成本以及盈余,如果再低就不挣钱了,过高,别人没有必要在你这里开票。
4、我劝大家合法纳税,尽管有同学也说到了有些偷税漏税有地方政府的默许在里面。可是你要明白一方面一朝天子一朝臣,这一任领导放纵你,不代表下一任领导也放纵你,有些红线你踏过去了,命运就掌握在别人手里面。其次,有些事情不是当地政府能够控制的,国税总局通过大数据分析一旦发现一个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偏低,肯定会层层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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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更新:今天继续聊一聊这个话题。
1、成品油公司的模式:上次我写到太太成品油公司的模式要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利用私人油贩子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众所周知,汽油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因此在市场中有一群人在低油价的时候大量批发成品油进行储存,在高油价的时候再卖出,以此获取差价,俗称“油窜窜”。(感觉好像做期货,当然该行为很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过今天这个不是重点。)他们的销货对象往往是卡车司机,或者私人加油站,这些购油者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油窜窜”与太太轮胎公司一样,与卡比布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票归卡比布公司,油归自己,价格上,卡比布公司按照一吨柴油100-200的价格对“油窜窜”进行补偿。
(2)利用储值卡统一开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跑货运的,虽然没有成立公司,但常常都是大家族制的,一个家族几十辆车,统一办一张加油卡,主卡下边开十几张副卡,大家拿着一起用。和卡比布公司约定好,主卡每次充值都用卡比布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之后再卖给卡比布公司。
这个方式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其实真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有复杂的地方,那就是如果这几十辆车里面,有一辆是正规挂靠在卡比布公司的,尤其是如果这十几张卡再相互交换使用,那么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非常难以确定哪些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属于由于挂靠而合法存在的。
2、谈一谈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上次说到劝大家不要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评论区的同学说是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才造成了这一点。我个人不是搞经济的,在这个方面没有太多发言权。但是我个人认为:
(1)卡比布公司绝对称不上被税负压迫,从一个自开票公司一步步蜕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开票公司,其行为不是简单的偷税漏税,而是变成纯粹为了盈利的犯罪活动,没有任何辩解理由。
(2)很多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而选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是很不值得的,这个罪名真的非常重(即便是最高院通过对西藏高院的答复大幅度提高了法定刑门槛的基础上。)一般的偷税逃税最高才七年,而且还必须在被税务机关五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才能入罪,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哪?一万入罪,五十万的话三年到十年,二百五十万就能到十年以上至无期。
3、现行法律存在争议的地方:对于卡比布这种即存在进项虚开,也存在出项虚开的公司,其数额究竟如何认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具体来说,实践中有过三种判决,取两者中较小的,取两者中较大的,取二者之和。这种区别,取决于对于该罪名法益的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