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不过是超常的能力,这里主要谈谈音乐能力的问题。来点专业性比较强的。
音乐能力不是音乐天才或者一部分人的专利,而是每个正常人都具有的素质。判断音乐能力应该提倡多元化审视标准,不能仅靠表演能力与创作能力来评价,听赏能力也是重要的音乐能力,更是音乐得以存在的基础。判断一个人音乐能力还应基于其生活的文化背景去考量,摆脱欧洲中心的音乐能力话语霸权。提倡更多人通过听赏参与到自身民族音乐文化传统中来,彰显本民族音乐能力。
一、人的音乐性与音乐能力
英国音乐人类学家约翰·布莱金曾在《人的音乐性》(How Musical Is Man)一书中提出:不同文化下,人的音乐感性能力存在差异。在某些测试标准下被认为没有音乐能力的人可能在自己的文化中却是音乐的行家。例如一个杰出的非洲文达音乐家在西肖尔(Carl·E·Seashore)的音乐能力测试中或许就是一个音乐的低能者,而事实上他是一个非常成熟、非常有造诣的文达音乐家。
判断人的音乐能力需要知道不同的社会究竟选择了哪种音响、哪种行为而将其称为音乐能力。布莱金认为“如果音乐心理学和音乐能力测试的研究,没有在音乐能力的本质上达到一致,那么原因很可能是它们一直存在着排他性的种族中心主义。”[1]
当今中国的音乐院校传授的大多是西方音乐知识,主要就是欧洲某一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音乐理论体系和实践,以欧洲巴洛克时期以来的音乐和音乐理论为主,进入不了这一体系的音乐能力则被边缘化。因此,只有“一部分人”才具备音乐能力,这种能力的判断往往是根据其依照乐谱表演音乐的能力,或者把音乐记在乐谱上的能力来确定。比如现在音乐院校的招生专业测试就是明显的例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每个正常人都存在音乐的本能,尤其是感知音乐的能力。如在没有乐谱的社会中,口头传授、准确聆听和表演一样重要,并且是衡量音乐能力的尺码,它确保了音乐传统能够延续。但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音乐能力却没有像语言能力一样得到承认和培养。人们通过表演乐谱记载的音乐来判断此人是否具有音乐性,而大多数人的音乐潜能被无情的抹杀。
音乐是人类组织起来的音响,他的功效在下面情况下才能更好地被体现出来,那就是:和音乐创作者享有共同的文化体验,或用已经习惯的耳朵去聆听音乐时,在某些方式上能够共享文化体验。因此,断定一个人是否具备音乐能力就不能不考虑其个人文化背景。
二、音乐能力评判的现实情况
当今社会普遍的现象是将音乐表演能力、音乐创作能力视作音乐能力,听赏能力则被忽视。比如现在学习钢琴的孩子往往以郎朗、李云迪等人作为崇拜对象,这正是片面强调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能力的一个表现。又如,在学校里,如果说一个孩子不会任何乐器,也不会演唱歌曲,他就会觉得自己是没有音乐才能的,也许在他的观念中,只有演奏音乐才是有音乐能力的体现。然而他也会被某段音乐深深吸引和打动,会与音乐作品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会因某种音乐强烈的节奏手舞足蹈。他忽视了自己重要的音乐能力——音乐听赏能力,甚至没有把这认为是自己的音乐能力。在这样的音乐能力话语体系下,在单一的音乐能力观的影响下,使类似的孩子抹杀了自己的音乐能力。事实上,音乐能力是一种近似本能的存在,是人社会化存在的重要条件(比如节奏感是协调劳动的基础),每个人都有音乐能力,尤其是听赏能力。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像前面提到的音乐院校招生专业考试,一般都会测试如下科目:乐理、视唱练耳、主项(声乐、西洋乐器、民族乐器等),这些测试项目着重考察的主要是依照乐谱表演的能力,而不是强调学生领悟音乐的文化能力。音乐院校的音乐教育中,还是更多强调欧洲古典音乐体系以来所认为的音乐能力,忽视自己民族音乐传统的学习。即使学习民乐的方式也采用了西方专业音乐教育的方式,很少有人参与到传统音乐传习的方式中来,这使传统的音乐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并逐渐消失。
社会音乐教育中,除了普通学校的音乐教育之外,很多家长还为孩子选择了在校外音乐教育机构中学习吹、拉、弹、唱等音乐演奏技能,也反映了家长强调表演能力的音乐能力观。如今小区里面时常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艺术培训广告,大多居民小区都有音乐教室、钢琴小屋之类深入社区的音乐表演能力培养的机构。这些培训方式强化了将音乐表演能力作为音乐能力的思维倾向。
自古以来,音乐和人类的关系密切,音乐是每个人的生活组成部分。我们学习音乐并不是使每个人都成为演奏家、作曲家,而是真正享受到音乐的快乐,了解自己的音乐文化,使音乐成为自身生活的一部分。现在人们似乎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意识中还是过分强调了表演与创作音乐的能力,对听赏能力重视却不够。在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音乐听赏能力在音乐活动中的重要性,有“孔子闻韶乐,三月不知肉味”的故事,孔子在齐国听赏韶乐后,迷醉于韶乐的魅力,以致三个月都吃不出肉的味道了,它强调的就是听赏音乐的能力。假如每个人都能意识到音乐能力不仅仅是表演、创作能力,还有听赏能力,那样大家将都可以参与到音乐活动中来,对音乐,尤其是民族音乐更多地聆听、认同、理解,则有助于重塑当代人的民族文化品格。
三、提倡多元化的音乐能力评价标准
一个人的音乐能力主要包括演唱、演奏音乐的能力;分析音乐的能力;听赏音乐的能力。听赏音乐的能力是音乐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音乐的听赏能力创作了音乐本身,没有听赏音乐的存在,音乐活动也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在评价人的音乐能力的时候,不能仅依赖其表演、创作的能力,而应该将听赏能力纳入到判断音乐能力的标准中来。其中,对自身文化中音乐的听赏能力更应得到强调。我国古代有俞伯牙摔琴谢知音的故事,它不单单告诉我们知音难觅的道理,它还提醒我们,听众是音乐存在的核心环节,如果没有了能够聆听欣赏音乐的人还谈何音乐呢?所以,“我们应该牢记,巴赫和贝多芬的存在,不但依靠诸多演奏者,同样要依靠有诸多鉴赏能力的观众……”。[1]
在我国,长期在民间音乐传承体系中生存的民间艺人,世代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造就了他们可以不识乐谱仅凭听觉也能完成再现音乐作品的能力。他们在西肖尔等人的西方音乐测试评价体系下也许也会成为音乐的低能者,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他们的音乐能力。因此,判断音乐能力还应该将眼光放置到研究对象的文化中来考量的,我们既应当看到在自己的文化中音乐能力的表现,同时也要以他者的眼光去多角度的审视一个人的音乐能力,而不局限在单一、霸权化的西方音乐能力判断标准中。
然而我们当今的社会评价机制下,主流仍然是单一化的以西方音乐为中心的评价标准,这种单一化的评价体系会抹杀大多数人的音乐能力,带有很强的压迫性。强调每个人都可以发展自己的音乐能力,都可以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发展自己的音乐能力且不仅仅是创作表演能力,聆听、理解音乐所传达出的文化信息更重要。布莱金也提到:“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音乐共性,某些在音乐刺激下的共性反应是可能存在的。但这种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假设,而且尚未在世界上所有的文化中得到验证。迄今为止,仅有的共性看来只有一点,即各种人都具有某种‘音乐性的’行为。”[2]所以,能领悟自己音乐中的文化才是最根本的。
结语
当今社会,对于音乐能力的价值判断主要基于音乐表演能力与创作能力,导致音乐从业者、音乐教育者、受教育者们判断一个人音乐能力全局性眼光的缺失。音乐的创作、表演、听赏是三位一体的,相互依赖不可或缺。判断音乐能力应该提倡多元化审视标准,表演能力、创作能力、听赏能力并重。大众音乐能力的培养更应该强调音乐听赏能力的提高。而判断一个人的音乐能力更须将其放置到自身的文化背景中考量。每个人都是有音乐能力的,至少都能够欣赏、理解、认同并参与音乐活动,音乐应该是人们精神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个“音乐”尤其要强调本民族文化中的音乐,借以提高民族文化的凝聚力,抵御欧洲中心的音乐文化霸权话语,重塑本民族音乐文化的传统。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布莱金,人的音乐性[M]. 马英珺 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2]管建华,音乐人类学导引[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题主所说的作曲方面显然有一点天赋,但天赋需要传达,在琴上摸出来,或者学习记谱法记录下来并不难,如果这点困难都克服不了,天赋也就浪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