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户口
如果离职时选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可将个人帐户累计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缴费记录清零,以后按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2)城镇户口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清算出来的。只有如下三种特殊情况可以清算:
一,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累计缴费15年,可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清算退还本人。
二,若不幸在退休前去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此部分可继承,即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三,若退休去世,其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毕,余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1.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跨省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