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配临床药师

近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代2002年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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