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它是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程序。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仅限于给付之诉,且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不附条件,而且已经到期;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先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虽有向债务人先行履行给付的义务,但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债权人已经提出自己的给付,而债务人尚未受领的,债权人则不能解除其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负有同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时,不适用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可以抵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不主张抵消则支付令生效。
4、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指债务人必须在本国境内能够进行地域送达,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可采取公告送达。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15日内不主动履行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效力,取得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督促程序则终结,债权人可以起诉。整个督促程序从开始至终结比简易程序的3个月期限还缩短2/3以上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