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疆域,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就如1936年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然而实际上此举在国际法上并无效力,不影响外蒙古独立合法性)。因此中华民国疆域实际足已有如下三种定义:
第一、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苏联/俄罗斯);
第二、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再次于加拿大);
第三、目前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地区通称“台湾地区”,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92平方公里,世界领土面积排第13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