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
备用信用证_备用信用证 -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备用信用证_备用信用证 -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