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1957年1月出生于江苏张家港,法学博士,原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10月17日,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17日,季建业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上午8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被告人季建业表示知罪、认罪、悔罪,尊重法庭的依法审判,请求法庭从轻处理。14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2015年4月7日,山东烟台中院上午公开宣判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季建业_季建业 -任职履历
季建业
季建业为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十次、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十届、十一届省委委员;江苏省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1974年11月-1975年3月,江苏省苏州地委党校中青年干部班学员。
1975年3月-1976年12月,江苏省沙洲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1976年12月-1981年7月,江苏省苏州地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1981年7月-1986年1月,江苏省苏州地(市)委宣传部宣教科副科长(1983年9月-1985年7月,苏州大学政治系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6年1月-1990年10月,江苏省苏州日报社副总编、党组成员。
1990年10月-1992年8月,江苏省吴县县委副书记。
1992年8月-1996年1月,江苏省吴县县(市)委副书记兼苏州太湖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6年1月-1997年11月,江苏省昆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1996年9月-1998年7月,在苏州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7年3月-1997年12月,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参加江苏省第二期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学习)。
1997年11月-2000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0年8月-2001年7月,江苏省昆山市委书记。
季建业
2001年7月-2002年2月,江苏省扬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年2月-2004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委副书记、市长(1999年9月-2002年6月,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4年7月-2005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委书记。
2005年1月-2009年8月,江苏省扬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9月-2006年6月,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2006年11月-2006年12月,在新加坡参加江苏省第九期城市规划专题研讨班学习;2008年3月-2008年7月,在中央党校第二十四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年8月19日,江苏省委决定季建业任南京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经江苏省委研究,并报中共中央同意,提名季建业为南京市市长候选人。
2009年8月26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投票表决,决定季建业为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2010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季建业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季建业_季建业 -职能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规划、监察和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季建业_季建业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3年10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0月1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在按程序办理。
开除党籍
2014年01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对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季建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
季建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季建业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02月07日,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季建业,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担任中共扬州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01月16日,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称:季建业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显示,季建业受贿多发生在他在昆山、扬州任职期间。
季建业担任南京市长时引发巨大争议的雨污分流工程,未显示有受贿事实。
下午2点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公开宣判
2015年04月07日,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
2015年04月07日,山东烟台中院公开宣判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一审决定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