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权力权限,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

街道办事处,习惯上简称为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称为“街道”,街道一般与乡和镇处同一行政区划层次,但本身不构成一级政权。具体为: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它工作;负责辖区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执行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权力权限

授权法源


街道办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知,街道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对应于农村和牧区的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的人民政府以及县辖区的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机构设置

城市街道办事处(英文翻译Sub-districtOffice)的具体地名全称为“XX市XX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同时也设立“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XX街道派出所”等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部门。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设立标准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基本职能


中国某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3]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规章制度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街道办(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而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比如:北京市共有十八区县,而每一个区县都有属于本辖区的若干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一个处级单位,内设办公室、城管科、社区办、民政科、计生办、残联等各类科室,可以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句话来形容。社区居委会属于居民的自治性组织,每个街道办事处依据管辖辖区大小不同设立若干个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类,行政编制人员属于北京市公务员,即公务员编;事业编制属于参照公务员待遇执行的人员编制,不属于公务员。目前有些社区居委会主任,又称作社区专干,这类人员属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招聘的专门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专干虽然属于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发放工资,但实际待遇和工资水平与街道办事处干部大为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同时,社区专干人员是不能参与街道办事处干部的晋升和评比的,社区专干转为街道办事处干部的可能性很小,不是社区专干干得好就能转为街道办事处干部的。

街道办事处_街道办事处 -试点撤销

背景

从街道办事处本身定位来讲,其不是一级政府,是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可以派也可以不派,本身不构成一级政权。街道办事处过去主要设置在城市,不覆盖农村地区。当下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一方面,如今的社区普遍发展起来了,老百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街道办事处存在的必要性。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交通运输条件等大力改善,区县一级的管理可以直接辐射到社区,并通过加大社区自治的建设,最终实现良好的管理。

探索

目前来看,从政府纵向权力结构方面形成了两种管理模式的探索。一种是以深圳为代表的,它将区政府撤销,保留若干街道办事处,强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使之成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种是以北京市为代表的,把街道办撤销,保留区政府并强化区政府的职能。但是无一例外,这两种管理模式都是强化社区自治管理的。从这一层面来讲,两种模式的探索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试点


街道办走向大社区

2010年,安徽省铜陵市主城区铜官山区率全国之先,试点撤销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实行居民自我管理。目前,整个铜陵市已开始推行铜官山区的改革经验,在全市全面撤销街道办,铜陵市也因此成为中国第一个全部撤销“街道”的地级市。

2011年7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各省市对此纷纷出台相应的贯彻措施。民政部拟在全国范围内撤销街道办。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曾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但目前行政色彩太强。撤销街道办后,居委会加强群众自治是大方向,以居民自治来削减行政色彩。

2011年,广东省选择部分地级以上市城区开展城市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减少管理层级,撤销街道,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新体制。适时在东莞、中山市开展“撤镇建区扁平化改革”和“联并升级扁平化改革”试点,将面积大的特大镇撤镇改区,面积较小的镇合并建区,区下不再设街道,推行“一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新体制。选择部分县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探索在县城区试行“县―社区”管理新模式。

2011年11月8日,北京市对外公布《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改革试点。规划提出进一步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其中明确扩大区县、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管理重心下移,并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区县、乡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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