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中国,实行差额选举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提名中央委员会人选221名,实选204名,差额比例8.3%;提名候补中央委员183名,实选167名,差额比例为9.6%。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简介
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西方社会现今采用的主要选举方式,所以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大选”都不再指明是差额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选举方式
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如果选举结果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应选名额。
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与直接差额的选举程序和基本原则相同;所不同的是要进行两次选举。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意义
采用差额选举选出9个委员:相关图片
1、可以让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当人大代表或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有利于增强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
2、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意味着对候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候选人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
3、实行差额选举,使当选者增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利于克服人身依附观念和恩赐观念。
4、差额选举拓宽了候选人提出的渠道,扩大了候选人的选择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体制,使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察更加认真,选拔干部更注重民意,从而有利于党风建设的加强。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与等额提名关系
差额选举是中国选举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一规定,就使“等额提名”同“差额选举”形成两条并重的原则,成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关键。
差额选举的关键是保障代表的合法提名权《地方组织法》把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都限制在“等额”范围内,实质上规定了代表的必须提名权。只有主席团提名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并行,才能实现差额选举。显然,“差额选举”是手段,“等额提名”是保障代表提名权的重要措施。
差额选举_差额选举 -在中国的发展和历史实践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从实行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再到通过立法一步步地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的过程。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此后,历次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差额选举制度都成为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有关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制度。
1982年12月在通过新宪法的同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当时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正式选举采取等额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1986年12月修改地方组织法,取消了经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和政府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此后,差额选举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时对于提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正式候选人中有代表提出的,但多数还是由主席团统一提出的。
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常委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而根据媒体报道,该制度实施之前,青海、山东等省份已在党委常委选举中实行了差额选举。1994年之后,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湖南、贵州等省份也都差额选举出了省委常委。
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提名人要按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从最近几次代表大会的差额情况来看,十六大党代表的差额比例要求是多于10%,十七大党代表的差额比例要求是不少于15%,2012年十八大党代表的差额比例要求是多于15%。
中共十六大上,中央委员预选候选人208名,实选198名,差额比例为5.1%;候补中央委员预选候选人167名,实选158名,差额比例为5.7%。
中共十七大上,提名中央委员会人选221名,实选204名,差额比例8.3%;提名候补中央委员183名,实选167名,差额比例为9.6%。
2012年5月13日,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举行大会选举,选出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以及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省纪委委员。在14名候选人中差额选举出13名省委常委,这是广东首次进行差额选举省委常委。
2012年11月12日和13日,十八大各代表团连续两天举行全体会议,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进行了预选。按照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均多于8%。在预选中实行差额选举的做法是在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上首次确定的,并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差额选举使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也使党内民主得到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