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 privacy of individual 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裁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基本内容
个人隐私标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隐私权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个人隐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其它信息
首先要掌握孩子的思想状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总有一些不健康的因素在无孔不入地腐蚀着孩子们的心灵,如结交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养成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中学时期便开始早恋等等。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观察的言行,及时掌握这些属于孩子“隐秘世界”的蛛丝马迹,以便于对症下药,给予孩子正确的导向。
其次要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独立人格逐步形成,孩子的“保密性”需求越来越强,如自己的日记和书信、与同学交往与谈话的内容等,孩子往往都不愿主动向父母披露。但家长却不能采取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间谍”手段来了解孩子,而应转换一下角色,以朋友的身份与孩子融洽相处,在充分新生孩子人格的基础上,与孩子平等地进行对话情感交流,让孩子敞开心扉,主动地把隐私告知自己。
其三要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进入青春期的孩子,尽管自主意识增强了,但正确的人生观却尚未最终形成,由于是非观念不强、自控的能力都有比较差,孩子在处理诸如学业、情感、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时,还不可能把握好尺度,家长在细心观察孩子思想动态的同时,要根据孩子的性格、爱好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检查、论证自己的思维过程和内心隐私的正确程度,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禁止人肉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案例】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裁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