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督察院_督察院 -明代都察院
都察院,也叫最高监察院。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朱元璋在应天(今南京)称吴王,设立中书省、大都督府及御史台等政府机构。中书省掌政事,大都督府掌军事,御史台掌监察,组织形式与元朝大体相同。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监察御史(正七品)等监察官,以及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事务性官吏。朱元璋对御史台的工作非常重视,他曾对刘基(时为御史中丞,主持台务)等人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明洪武初年仍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只是在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裁去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及殿中侍御史。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对全国的官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调整,在废除中书省不久,将御史台也废去。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8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五人不等,秩正九品。每遭分铸有两颗印信,上铸“绳愆纠谬”四字,一颗由在道中工作时间最长的御史掌管,一颗收藏于内府,有事受命而出,事情完毕就交回来。当时都察院地位不高,所以,秀才李原名、詹徽都能为监察都御史。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衙门,改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及经历、都事等官。翌年,又升为正二品,于是与六部品秩相齐,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更铸十三道监察御史印文为“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惠帝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改设都御吏一人,革佥都御史。二年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三道为左、右两院,设御史28人。成祖朱棣即位后,恢复洪武旧制,仍设都察院。成祖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迁都北京后,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道。宣宗宣德十年(公元1 437年),弃交趾而罢去该道,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
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百司官邪之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其中主管部门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监察御史管辖内。这十三道是:浙江道、江西道、四川道、陕西道、云南道、河南道、广西道、福建道、广东道、山西道、山东道、湖广道、贵州道。
明代监察御史既监临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而且固定其具体单位,这是明朝皇帝的创举。先前,自秦汉以来,监察御史有权弹劾上至执宰、下至郎官的官邪,但权责不具体。迨明代,则把皇帝对中央和地方百司的制约权力落到具体部门,落到实处,从而增强了监察御史的责任心,大大有利于皇权的巩固,其用心之良苦可谓无以复加了。
都御史为都察院的长官,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则相当于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则与侍御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领或分领院务的长官。监察御史则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至于派遣充任巡按者,则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为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都御史既为都察院之长官,对监察御史负有领导和考核之权责。
监察御史的职权。总的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由于监察御史身兼两京直属机关和本监察区的察纠工作,因此有“在内”、“在外”的两个职权范围。在内:监察御史对协管的两京直隶衙门,有权查究其文卷;巡察各营奸弊,“凡有私役卖放,及不行如法操练等项,指实劾奏”;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巡视皇城、王城,凡事有奸弊,听其依法受理送问;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凡御史监试,如有兄弟子侄应举者,回避”。轮值登闻鼓。“凡在外军民人等赴京或击登闻鼓,或通政司投状,陈告一应不公冤枉等事,钦定监察御史出巡追问,照出合问流品官员,就便请旨拿回”;朝会纠仪。“凡大朝会行礼,若有失仪,听纠仪御史举劾;祭祀监礼等”。在外职权有:巡按,“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军,往各处清理军役,每年八月末仍具请解过军数,回京具奏。“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满,捏造册籍回京,本院严加考察,奏请黜退”;提督学校;巡盐,“兼理盐法,巡视禁约,巡捕禁革私盐,催督盐课”;巡漕、巡关,如守备等官有疲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奏替换;监军,“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等。以后在机构设置上,无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