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也可参加。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组织介绍
根据《公约》规定,该法庭由21名来自不同国家的独立大法官组成。
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 “有财务利益”。
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籍法官高之国
此外,海洋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
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现任法官分别来自格林纳达、克罗地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日本、俄罗斯联邦、韩国、喀麦隆、加纳、印度、黎巴嫩、英国、德国、意大利、突尼斯、特多、塞内加尔、佛得角、中国和法国。
2011年6月1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籍候选人、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高之国在149个投票缔约国中,以141票的高票成功当选连任。高之国2008年1月30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8年3月3日在德国汉堡宣誓就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历任庭长
名字任期国籍托马斯.门萨1996年10月 - 1999年9月加纳查德拉塞卡拉.拉奥1999年10月 - 2002年9月印度L.多利夫.M.内尔森2002 年10月 - 2005年9月格拉纳达吕迪格・沃尔夫鲁姆2005年10月 - 2008年9月德国何塞・路易斯・热苏斯2008年10月 - 2011年9月佛得角柳井俊二2011年10月 -日本相关说明
庭长和副庭长由大多数法庭法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庭长和副庭长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庭长指导工作的开展,监督法庭的行政部门,并且在与国家和其他实体的关系中代表法庭。庭长主持法庭的所有会议。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庭长拥有决定票。庭长还是简易程序分庭的一名当然法官。庭长负责其任法官的任何专案分庭的工作。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管辖权
高之国 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籍法官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
(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当事方
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争端分庭
《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管辖权等。此外,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审理案件
法庭迄今已审理12宗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10月,法庭审理了其成立后第12宗案件,即马来西亚诉新加坡围海造地案(请求临时措施)。
国际海洋法法庭_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南海争端
背景
中国-菲律宾南海争端
2013年1月,菲律宾开始叫嚣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反对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并于21日提出仲裁申请,还要求中国配合。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将菲律宾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予以退回。而菲律宾外交部则强调,无论中国是否参与,菲律宾依然会敦促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组建五方仲裁团。
介绍
南海
菲律宾单方面
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海洋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
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预测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