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制 工效挂钩制-操作形式,工效挂钩制-要求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由于其造成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从而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国资委决定将被取代。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操作形式

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要求

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实行原则


工效挂钩制

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必须要符合三个原则:

1、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制 工效挂钩制-操作形式,工效挂钩制-要求

3、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即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但对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同时又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也就是说,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并非完全是按照企业经济运行结果来决定提取工资的多少,工资的提取还存在着人为调节因素的影响:当企业效益高度增长时,要限制工资无休止的增长;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时,又规定了允许提取工资的低限。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实行目的

它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这种办法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这种办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工效挂钩”使得在不同行业、企业工作的同类人员之间由于经济效益的差异而出现较大的工资差距。也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实行工效挂钩的目的旨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提高职工积极性。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弊端


工效挂钩制

由于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包括工资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等由劳动和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且自始至终税务机关不介入,从而形成了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在税收管理上的盲区。

一是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使批准的结算工资总额与企业应当结算的工资总额往往大相径廷。按照申报审批管理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经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劳动等部门是以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表”和审计报告来作为计提工效挂钩工资的主要依据。工效挂钩方案的行政审批也就是集中在一、两个月内完成,有权审批的部门不可能在短期内逐个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后来确定,所以完全是凭中介机构的“一面之辞”,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难免会与企业串通一气,以编造虚假数据欺上瞒下。而对报告不实的问题,审批部门又可借机推脱责任。甚至于在个别地方,有权审批的部门几乎成了一个盖章的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数据不进行核实就妄加签字盖章。这样,不仅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同时也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是工效挂钩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多提工效挂钩工资无人监管的现象相当普遍。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企业按办法规定提取和列支工资,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情况要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严肃处理。但在实践中,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未执行挂钩工资,特别是多计提工资的问题由于没有具体有效的制裁措施,再加上平时缺乏监督检查,使这种违法现象就会愈演愈烈。特别是一些非国有企业,资金的支配、使用完全是“私人”说了算,政府职能机构无权监督。其本身完全可以不采取工效挂钩而任意支配工资的发放,尔后在计算企业所得说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但为什么要实行工效挂钩?说白了,就是为了钻国家税收管理上的漏洞,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实施到今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生命力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一项政策,而这个政策本身不完全是市场经济性质的,而是转轨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由于国有资源的垄断性功能,这项制度对其他性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绝大部分利润主要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等十几家‘巨无霸’身上,这些垄断企业几乎没有真正的竞争对手。在实行20多年的过程中,更难以适应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需积极创造条件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调控,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总额决定新机制。

工效挂钩_工效挂钩制 -将被取代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至使央企利润下滑消息迭起,国资委所管辖的央企中,垄断行业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而造成了行业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的比值在逐年拉大。行业收入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扩大到了11∶1。垄断行业高薪被抑制,同时也意味着,在央企实施24年的“工效挂钩”体制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为抑制和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调节央企收入分配制度,一种新的工资管理制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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