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电子产品选用指南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产品选用指南,自动人行道-简介

自动人行道:moving sidewalk, 在水平或微倾斜方向连续运送人员的输送机。适 自动人行道用于车站、码头、商场、机场、展览馆和体育馆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出现于20世纪初。结构与自动扶梯相似,主要由活动路面和扶手两部分组成。通常,其活动路面在倾斜情况下也不形成阶梯状。

自动人行道_自动人行道 -产品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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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义


自动人行道

是一种带有循环运行的(板式或胶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

动设备。具有连续工作、运输量大、水平运输距离长的特点。因此主要用于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和大型购物中心或超市等处的长距离水平运输,自动人行道没有像自动扶梯那样阶梯式梯级的构造,结构上相当于将梯级拉成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的自动扶梯,且较自动扶梯简单。自动人行道上相似于自动扶梯梯级的部件是踏板或胶带。

产品分类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踏步式自动人行道(类似板式输送机)、胶带式自动人行道(类似带式输送机)和双线式自动人行道。为了达到与自动扶梯零部件通用和经济性的目的,常采用梯级结构和相同的扶手结构。扶手应与活动路面同步运行,以保乘客安全。自动人行道的运行速度、路面宽度和输送能力等均与自动扶梯相近,最大倾角一般不超过12°。

按扶手装饰分类

1)全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采用全透明的玻璃制作的自动人行道,按护壁板采用玻璃的形状又可进一步分为曲面玻璃式和平面玻璃式。

2)不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采用不透明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自动人行道。由于扶手带支架固定在护壁板的上部,扶手带在扶手支架导轨上作循环运动,因此不透明式其稳定性优于全透明式。主要用于地铁、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的高度较大的自动人行道。

3)半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为半透明的,如采用半透明玻璃等材料的扶手护壁板。

就扶手装饰而言,全透明的玻璃护壁板具有一定的强度,其厚度不应小于6mm,加上全透明的玻璃护壁板有较好的装饰效果,所以护壁板采用平板全透明玻璃制作的自动人行道占绝大多数。

自动人行道按踏面结构分类

1)踏板式:乘客站立的踏面为金属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表面带齿槽的板块的自动人行道。

2)胶带式:乘客站立的踏面为表面复有橡胶层的连续钢带的自动人行道。

胶带式自动人行道运行平衡,但制造和使用成本较高,适用于长距离速度较高的自动人行道。多见的是踏板式自动人行道。

执行标准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B/T8545―1997《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

技术要求

1) 输送长度L


自动人行道

输送长度是指自动人行道入口至出口的有效长度(踏板面长度)。

2)名义宽度Z1

名义宽度是指踏板或胶带宽度的公称尺寸,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不应小于580mm,且不超过1100mm,对于倾斜角不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允许有较大的宽度。

3)额定速度v

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在空载情况下的运行速度,是由制造厂商所设计确定并实际运行的速度。

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不应超过0.75m/s。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的宽度不超过1.1m,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最大允许达到0.9m/s。

4)倾斜角α

踏板或胶带运行方向与水平面构成的最大角度。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5)理论输送能力

自动人行道每小时理论输送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与理论输送能力与自动扶梯相同,分别见公式(1)和下表。

t (1)

式中: t――理论输送能力(人/h);

――额定速度(m/s)

名义宽度(mm)额定速度(m/s)0.50.650.756004500585067508006750877510125100090001170013500

――系数;

对常用的宽度其 值为:

当 1=0.6m时, =1.0

当 1=0.8m时, =1.5

当 1=1.0m时, =2.0

按公式(1)计算的理论输送能力见右表。

设计选用要点

出入口的通行区域


自动人行道

在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进(出)自动人行道的乘客,该区域的宽度应

大于或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其在深度方向,从扶手带端部起,向外延伸至少2.5m。

若该通行区域的宽度达到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深度方向尺寸可减至2m。

设计人员应将该通行区域视为整个交通输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实际上有时需要适当增大。

梯级、踏板或胶带上方的安全高度

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的上方,应有不小于2.3m的垂直净通过高度。该净高度应沿整个踏板或胶带的运动全行程,以保证自动人行道的乘客安全无阻碍的通过。

扶手带外缘与建筑物或障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扶手带中心线与相邻建筑物墙壁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500mm,该距离应保持到自动人行道踏板上方或胶带上方至少2.1m的高度处。

如果采取适当措施可避免伤害的危险,则此2.1m的高度可适当减少。

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布置的自动人行道之间的防护

自动人行道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布置的自动人行道相交叉的三角形区域,除了应满足上述1.6.3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外,还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保护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用一个无孔的三角形保护板。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5m时,则不须采用防碰保护板。

自动人行道上端部楼板边缘的保护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上端部与上层楼板相交处,为了满足上述1.6.2踏板或胶带上方的安全高度,在上层楼板上应开有一定尺寸的孔,为了防止乘客有坠落或挤刮伤害的危险,在开孔楼板的边缘应设有规定高度的护栏。

自动人行道的照明

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内或室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地面的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

自动人行道_自动人行道 -简介


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是依据现行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充分应用新型材料及国内外先进技术设计、制

造。并安装了电脑控制自动润滑糸统,免去人工加油的麻烦,大大提高了使用寿命。保证噪音低,经久耐用、维修方便。采用高效率的斜齿轮驱动装置和平行式扶手驱动,大大降低了运行时的摩擦损耗,减少了电耗,与同规格的传动自动扶梯相比,可节省30%。变频式自动扶梯堪称节能的典范。独特的光电感应器,有乘客进入时才启动,避免了空转。向下运行时能量全部反馈电网,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节能。具有精巧的结构、精良的梯路、精良的带路、精美的外观造型,柔和现代气息的设计风格。一个安全、舒服、美观的自动扶梯及人行道让您天天享受悠闲、愉快的时刻。

自动人行道_自动人行道 -特点

RX自动人行道的特点是既能满足客流量大,又能满足超市中购物手推车来回移动频繁的场合,因此它的对象主要是各类超级市场及与之相类似的场合,能使您真正体会到上楼下楼如履平地的感觉。

自动人行道_自动人行道 -主要功能

安全装置


自动人行道

驱动链安去装置

错、断相保护

梯级链断链保护及防静电刷带

扶手带出入口保护

工作制动器

紧急停止按钮 非操作逆转装置

梳齿安全装置

围裙保护装置

梯级下陷保护

电机过载保护

电机接地故障保护

黄色安全分接线 超速保护

扶手带断裂安全装置

Y-降压启动

上下检修开关盒36V照明

自动加油装置

付轮脱落红外线自动保护

自动人行道_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

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

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自动人行道配件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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