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费,就是人防建筑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是不应该叫人防费,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费是社会上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俗叫法,按规定是不应该叫人防费,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有达不到条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一易地建设,人防费的交纳,按建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费_人防费 -简介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人防费是社会上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俗叫法,按规定是不应该叫人防费,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落实建设人防工程经费由社会负担的义务。国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有达不到条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一易地建设,人防费的交纳,按建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据这一规定,收费政策又落实到老百姓每个人的头上,凡在人防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人每年10-2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缴纳30元-50元人防建设费。
人防费_人防费 -条件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在当前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的情况下,收取人防建设费,是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易地修建。
人防费_人防费 -法律依据
自1996年《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十一年以来,我办力排阻力,严格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办理各项“结建”手续,有力的促进了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拓宽人防工程建设渠道,加强管理力度,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设率,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收费。
《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单位和个人负担,主要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建设费。这是进行人防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
人防费_人防费 -收缴
[办理事项]:人防建设费的收缴
[办事程序]:受理→核算面积→按规定收费办理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
2、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
3、建筑平面图(标明用途);
4、重点工程的相关文件;
5、有关土地拍卖文件。
[承诺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
人防费_人防费 -帐务处理
代扣: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人防费
交纳: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人防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