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亲属关系。它是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
血缘关系_血缘关系 -简介
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有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页)人类历史上,比较重要的血缘关系有: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宗族关系、氏族关系、种族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血缘关系的亲密程度和作用是不相同的。在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起着决定性作用。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血缘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有下降趋势,不断让位于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血缘关系在不同国家的地位、作用也不一致。在中国,传统上一向重视血缘关系,目前中国的血缘关系主要是家庭,在社会上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在我国广大农村,家族、宗族关系仍十分浓厚。
血缘关系_血缘关系 -历史变迁
血缘关系
一、 血缘关系与选官制度
1、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一个人对血缘亲属尊老爱幼,堪为楷模者,可以被选为官员。汉宣帝时“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 “唐以孝著,为郎中令。” 官员不举孝是重罪,被选举者不就职也是重罪。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西汉举孝廉约32000人,东汉约42000人。[4]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2、父祖为官,子孙亦可为官。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唐代规定,皇亲国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孙,可以凭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资格,五品可荫孙,三品以上可荫及曾孙,[李德裕与父祖三代荫叙为官即是证明。
3、血缘关系与行政处罚有直接关系。有些行政处罚因血缘而起,有些因血缘而轻重,有些因血缘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与父祖名同字或谐音,则应辞职;如果老亲有疾病在身,又无人照顾,也必须辞职;在为父或母守丧期间也不能任公职。“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妻;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免居所官。”“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官员不得随意役使部属,如果与部属有亲属关系,则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报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 唐律按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 。女户,又减三等。”
根据血缘选官、任官和行政处罚是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行政法彻底抛弃了这一封建特权立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大进步。但是,现实中许多人没有认识到法律的这种时代精神,“裙带”意识严重,是人事领域腐败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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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缘关系与行政任职回避
血缘任职回避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内容。明洪武元年规定:在两京,其父兄伯叔担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担任监察之官;内外主管衙门及所属衙门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者,要回避;回避的原则是依官阶以低就贵,清代把任职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京师中央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语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令官阶低者回避。乾隆五十八年规定,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 如有捏称宗族姻亲,择缺美恶者革职(私罪)。该上司自认姻族扶同捏报者,亦革职(私罪)。在外失于详查之出结官,降一级调用,在京查之出结官,降一级留用(俱公罪)。凡假借回避,有意择缺者,均照此例议处。中国还未制定系统的任职回避行政立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血缘关系_血缘关系 -因素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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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企业:血缘关系对法制的替代
作为企业的一种原初形态,家族式企业很早以来就已存在。关于这一点,可以说中外概莫能外。对家族式企业的否定,即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在西欧工业革命伊始才出现的。事实上,根据诺思的研究,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与工业革命的发生几乎是同一个事件。诺思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出现(或制度创新)是工业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人均收入的持续增长,源于经济活动中的高效率组织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持续提升和劳动者协调行动产生的合力作用。作为自然人的单个劳动者,其与大自然抗争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在工业革命之前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中,产出的增长十分缓慢。正是由于有了企业这一种组织形态,通过协调所产生的劳动者合力,以及企业组织协调催生的分工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人均收入持续增长才成为可能,经济快速和持续的发展才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