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邻接权_邻接权 -定义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邻接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保护的对象是进行传播的行动,而不是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邻接权_邻接权 -简介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
在中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前提,法律承认
作为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图书、报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具有相当于作品的精神价值,而对之加以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邻接权是基于非独创性劳动产生的,权利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而著作权则是基于独创性劳动产生的,权利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邻接权人使用、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邻接权_邻接权 -内容
邻接权主要包括下列四类:
邻接权相关书籍
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单位。出版者权即是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出版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注明出版单位名称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3)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演奏家、音乐家和以表演、歌唱、朗诵、演说、演奏或别的方式再现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或演出单位。表演者权即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邻接权_邻接权 -保护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
邻接权
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中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从中国的规定不难看出,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位。
邻接权_邻接权 -与著作权的区别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后者在向公众传播创作者的作品时,加上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是为此付出了大量投资,从而使原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新的创造性,因此有理由得到法律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由于唱片、电影片大量复制和广泛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员的实况表演,这就严重损害了艺术表演者的利益,从而产生了权利保护的法律要求。
与此同时,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因其唱片和广播节目被他人擅自复制而蒙受损害,也要求法律予以特别保护。1911
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
年,英国率先在其版权法中列入了保护音乐唱片的条款,1925年又颁布了保护戏剧音乐表演者的条例。同一时期,奥地利、意大利、波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印度、土耳其等国相继在自己的著作权立法中增加了保护艺术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条款。自20世纪60年代起,邻接权保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对于邻接权的保护,各个国家采取的方法不一,有的国家采用劳动法、禁止不公平竞争法或合同法解决,有的国家则运用刑事赔偿的方法解决,但大多数国家是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加以保护。
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门法规来保护邻接权,如巴西、卢森堡等少数国家;另一种是把邻接权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如日本、联邦德国等多数国家。中国《著作权法》第4章关于出版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播放者权的规定,即含有各种邻接权的内容。目前,国际上有3个保护邻接权的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有节目信号的公约》。
邻接权_邻接权 -特征
第一,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的行为。传播行为不需要或不需要很多创造性,其主要成分是机械操作,是技术性的,而创作行为则具有较高的创造性。
第二,邻接权的内容相对而言比较狭窄。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其他各种邻接权一般没有人身权的内容而只有财产权的内容。
第三,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一般要短于著作权。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规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若干年,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通常则是一个固定期限,一般短于著作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