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利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利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利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利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_权力制衡 -定义
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_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制衡_权力制衡 -中国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虽然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权力制衡_权力制衡 -汉密尔顿
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建国前后杰出的政治家,为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汉密尔顿进一步发挥了孟德斯鸠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立的思想,对美国国家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做了系统的阐述。汉密尔顿认为,为了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必要使国家权力分归三个部门:立法部门(议会)、行政部门(总统)和司法部门(法院),这三个权力机关分别享有独立的权力,同时给予他们各自抵制其他机关侵犯的自卫权和制约权,以达到三种权力的平衡。
首先,汉密尔顿主张国家三个权力机构必须分立。他说,应明确三权的权限范围。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授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立法机关;国家的最高行使权授予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即总统;国家的最高司法权授予法院,各个权力部门不得相互侵犯。
那么,怎么才能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呢?汉密尔顿认为:一是保证人员任命独立。他说:“为了要给政府分别行使不同权力奠定应有的基础,……应该……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二是要使各部门成员的薪资依法固定。他说“各部门的成员在他们的公职报酬方面应该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如果行政长官或法官在这方面并非不受立法机关约束,他们彼此之间的独立只是有名无实而已。”三是要授予各部门以必要的自卫权,以对抗来自其他部门的侵犯。他说:“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
汉密尔顿认为,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应该这样完成:对立法权的制约上,总统有法律提案权和对立法机关所制定法律的有限否决权,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有宣布是否违宪的权力;在对行政权的制约上,立法机关(国会)对行政官员有质询权和弹劾权以及总统签订条约和任命官员的批准权,法官对行政官员拥有某些审判权;在对司法权的约束上,国会有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权力,有批准除最高法院外各级法院的设立的权力,有宣判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免职法官的权力等,总统有特赦权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
汉密尔顿认为各部门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是防止权力合并和集中的最坚强堡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三权的真正分立和各部门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消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现代各国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的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模式。
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尤其是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继承了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理论的精髓,并且不但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而且使之付诸实践,体现在成文宪法之中。与洛克、孟德斯鸠相比,麦迪逊更加积极地强调分权基础上的权力混合与制衡,并且创造性提出了“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从而利用人性的弱点这种消极因素来创造一种权力对抗权力的积极机制。并且麦迪逊等人还继承和发展了其先辈思想家的更为多元的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如除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之外,还强调议会两院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州和联邦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以往中国的正统意识形态学者最经常干的一件事情,就是指责西方民主体制存在着种种局限,然后在此基础上,构想出自以为完美无缺的政体形式并付诸实践,其结果是给民众带来无尽的灾难和厄运,西方学者从未过高评估过自身的制度,他们只不过把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也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已。
在美国,其实很多时候,宪政原则都是高于民主原则的(我这里所说的民主是指狭义的民主,狭义的民主仅指多数票决制),为什么这么说呢,可以举个实际例子来加以说明,在总统大选中,因选票统计问题,民主党和共和党闹得不可开交,全世界都在等着看美国式民主选举的笑话,可是,美国恰恰不是靠议会的民主,让民主党运用它在佛罗里达州选民和议会多数的优势,改变既定的选举规则,进行重选或重新点票,而是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一槌定音,解决了危机。这是因为,在竞选过程中,不是取决于议会的民主多数决定一切的原则,以民主的权力擅自修改既定的游戏(选举)规则,而是取决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最终裁决权,亦即取决于宪法的权威和法治,这也是美国司法至上原则的具体体现。
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分权与制衡思想中的精髓与合理成分对我国建立政府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不无参考与借鉴意义,这种可资借鉴的精髓与合理成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以人性恶推定为前提来认识和说明权力分立与制约的必要性。当然,不可否定的是,人性具有善恶两面性。但是,道德是对人性善的最高期盼,而法律则是对人性恶的最低防范。尽管人性善对法律和宪政制度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制定法律和设计权力控制机制的时候却不能考虑人性善因素。只有以人性可能跌至的最低点为依据选择控权机制,才能有的放矢,选择出最有效的控权机制。第二,选择的机制应该使人性恶成为权力互控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平利益的动力。这种机制也就是权力的部分分立和制衡,从而形成以野心来对抗野心的局面,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所形成的网状控权模式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平利益的目标。
美国宪政赖于生成的限权政府思想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高级法思想和分权与制衡思想,前者在美国宪政中体现为从外部控制政府权力的成文宪法,后者体现为从内部制约政府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制度。
宪政基因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能够引起宪政产生并决定其性质与发展方向的基本的社会因素。英美宪政之所以能率先生成并成为其他国家的学习典范,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英美社会中较早地生成了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这些基因是宪政产生及发展的原始动力,体现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以及法治等原则。缺乏宪政基因的东方国家,最重要的是在社会上有意识地移植和培养这种基因,否则即使制定了宪法,也未必能够很好地实施。
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机制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分权制衡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广义的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如果说,三权分立并不具有必然的普遍意义,那么,分权制衡原理则具有必然的普遍意义,分权制衡作为现代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因为它有其坚实的哲学基础:其一,人性恶的假设。麦迪逊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同样,如果官员都是天使,人民的监督也没有必要了。人性恶在这里,主要不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认识问题的方式,是制度建构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就像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只有这样考虑问题,才能有一个好的结果。其二,权力具有两重性的假设,“权力是必要的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等等说法就是这个意思。不能假设具有权力的人能够自动为人民服务,如果那样,当权力为非作歹时,就会毫无办法,造成很大损失。其三,以恶制恶是防范权力腐败和异化的重要方式。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的方式有很多,如社会团体、人的道德、财产所有权等,但是,由于组织和权威的因素,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最好的方式,这是经过千百年的人类政治实践证明了的。
权力制衡_权力制衡 -孟德斯鸠与列宁比较
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份集中的弊病。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他个人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1923年1月4日,他又说:“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同时,他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定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
列宁提出权力制衡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段时间内,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明确肯定:“工人和农民,这才是社会主义俄国政治力量的主体。”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写成的《国家与革命》中,他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到列宁晚年时,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列宁已经意识到,这种过度集权不仅会导致官僚阶层重新凌驾于人民之上。而且可能导致个人专断和党、国家的分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权力制衡的主张。
从制约机制看,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列宁则主张通过人民参与,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制约过度集中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曾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受波利阿比思想的影响,他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各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通过分权达到了政治自由的目的。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学说史上的理论贡献,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里,也不能把两权合一或三权合一,因为无论哪样都不能保证政治自由。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总之,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应互相独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不应由同一机关或同一个人行使。那么,三种权力如何互相制约呢?孟德斯鸠认为:第一,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可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各自的见解和利益,这样贵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权制止对方侵犯自己。他指出,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小,所以贵族院在调节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第二,行政权应该由国王掌握,它可以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行政权还可以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它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限于表示同意。第三,司法权完全独立,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有关权力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例外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权。这样,三权分立并互相制约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列宁原先设想,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要建立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政治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苏维埃政权出现了权力日趋集中的倾向。列宁洞察了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病和潜在的危机,对此深感忧虑,希望能通过建立权力制约体系来根除政治体制的弊病。他提出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列宁在1922年12月23日至1922年12月29日口述的《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多次提出建议,要吸收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他认为这一举措可以增强党的稳定性,避免党内发生分裂。并“有助于工人改善我们糟透了的机关” ,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改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第二,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虽然实质上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却有点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因此,列宁主张,要发挥这些专家的作用,应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第三,改组工农检察院。这是列宁为了实现其权力制约思想所进行的最主要的实践活动,也是其晚年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大胆的尝试。按照列宁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在苏维埃俄国应当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党政合一、相对独立的最高监察机关。列宁试图通过改组工农检察院,建立起这样一个理想的监督机构。如何改组工农检察院呢?列宁认为:一是扩大工农群众在整个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他说:“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二是把工农检察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这样,工农检查院可以获得更高的威信和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第四,改革国家机关。列宁认为,要按照“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改组国家机关;要把国家机关的改革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要重视国家机关干部的素质;要建立和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总之,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在于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增强决策机关的民主基础,改组工农检察院,改革国家机关等方式来约束过度集中的党政权力,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滥用权力和由此可能产生的党的分裂。值得一提的是,在议行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上,孟德斯鸠和列宁的主张是截然相反的。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制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他说,议会只是“清谈馆”,充其量只不过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压迫,镇压人民,……”他主张,“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革命政府“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
从权力制衡的主体看,孟德斯鸠是代表法国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利益的思想家,他不相信普通群众,并且他的三权分立的主张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列宁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理论家,他认为民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权力制衡的主体自然也是人民群众,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不相信普通的人民群众。尽管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表明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但他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的”,而且无论在大国或小国由人民议事都有许多不便,所以人民参与政府只是选举代表制定法律。代表按地域由居民选出,有权决定具体问题;公民选举代表时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这样,实际上把普通人民群众就排除在了政治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出,立法机关要实行两院制,他深切同情贵族的处境和心境。他认为,那些在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声望、私有财产等方面居于优越地位人的意见,对于国家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他看到“贵族团体”和“平民团体”的差别和对立。因而主张它们分别构成立法机关的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同时,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分权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马克思指出:“按照系统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国家制度,“起源于君主专制的时代”。分权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在孟德斯鸠眼中,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都具有适中有度、不走极端的特点,特别表现在保留国王的神圣地位、赋予贵族很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等方面,致使他所设想的政治形式带有明显的温和、保守色彩。这实际上是在调和封建特权等级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尽管如此,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主张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与孟德斯鸠不同,列宁始终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他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列宁认为,革命胜利后,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并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是反对和制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他说:“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发展。”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监督制约的主体地位之所在。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关于工农检查院的任务》等著作中,具体阐述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监督制约主体的理论。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监督制约的权力和权利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作为这个体制一部分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也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指挥不力的状况。
列宁晚年的权力制约理论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其主要思想包括:第一,重视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列宁十分强调选举的公开性。他指出:“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论及罢免权时,他说:“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列宁也十分关注人民的监督权。他认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第二,主张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改造国家机关。他主张扩大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直接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改组工农检察院,增加工农代表的代表比重。在党和苏维埃之外,赋予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以一定的立法职能,从而发挥专家、科技人员的积极作用,等等。总之,列宁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主张通过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约束党政机关手中日益集中的权力。
总之,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角度提出来的,为后来资产阶级提供了一套治国理念,主张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立制衡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列宁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苏俄政治现实出发而提出来的,主张通过各种途径让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当前,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防止滥用权力,铲除腐败,应当认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综合利用多种方式,从多角度来制约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