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 -含义
商标国际注册,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这样的一系列活动,被称为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 -注册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里应提醒申请人注意,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 -注册方式
(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国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
(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协定和协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的成员国为十八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 -相关知识
1、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适用于国际注册,即注册申请人的基础申请在商标国际注册时享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将在本书介绍《巴黎公约》的部分继续展开。
2、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按照《马德里协定》或者《议定书》的规定,商标在进行国际注册前必须已经向原属国的注册机关提出了国内注册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了国内注册。该国内注册或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3、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领土延伸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申请,即是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分为领土延伸申请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同时,在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有关栏目中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二者同时进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是指注册人在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之后,又需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增加其商标保护国的申请,是在商标国际注册之后进行的申请。
4、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原属国”?
原属国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所在国,具体是指申请人在这个国家中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具有住所,或者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这个国家应该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
5、如何获知商标国际注册进程的相关信息?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上之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两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
商标国际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公约》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注册欧盟商标说明书》
《注册西班牙商标说明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注册香港商标说明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