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讨债人,指的是专门以帮别人讨债的人。职业讨债人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由于他们往往采取尾随、泼粪、刷漆、暴力胁迫等方式讨债,是一个游走法律边缘的特殊群体。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由来
职业讨债人“职业讨债人”起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出现的讨债公司,他们采取软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锣打鼓哭爹喊娘、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等手段,以赖治赖,帮人讨回了很多陈年旧债,轰动一时。此后,全国各地冒出不少讨债组织,有人甚至呼吁建立全国性“讨债联盟”。
由于先期“讨债公司”恐吓、绑架、扣押人质、扰乱秩序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早在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目的是制止讨债过程中的暴力事件。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非法的民间讨债。各地“讨债公司”关闭,“民间讨债”也转入半地下状态,“讨债公司”开始演变成个体行动的“职业讨债人”。
虽有国家明令禁止,但民间的讨债业务需求却激流暗涌。一些“职业”讨债人纷纷打起了“律师事务所”、“经济信息咨询”等旗号。2007年时,就有关专家估算,职业讨债人应运而生已有20多年,未来10年将会有80万人从事这一利润丰厚的行业。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出现原因
司法程序繁琐
民间讨债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反衬出法律的尴尬。有些企业债权人就曾表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要支付不菲的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败诉风险,尤其是执行难的现状,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可见,执行难的确给“民间讨债”提供了生存空间。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的案件还不到总数的30%。
法律漏洞
武汉市委党校法学部某教授认为,虽然《刑法》中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但遗憾的是,受该罪名指控的债务人少而又少,无怪乎一些“老赖”有恃无恐。当国家机关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退而寻求秩序外的自力救济有其现实的合理性。
暴利诱惑
讨债的高额利润也是导致“民间讨债”久禁不止的原因。“职业讨债人”一般视债务难易程度,按实际讨回款项的10%―30%作为标准取酬。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讨债方式
根据一些“职业讨债人”的总结,讨债公司帮债权人找债务人要欠款,无非就是四种手段,这也是几乎所有职业讨债人的“绝招”:
商量
职业讨债人第一种是必须要用的,那就是和和气气商量还钱,这叫先礼后兵,不管多少钱,不管是否有能力偿还,至少得商量一下,希望和平解决,这也是试探债务人是否有强力背景的过程。
施压
第二种方法是找熟人帮忙施加压力,劝对方还钱。
盯人
多数讨债公司会使用第三种“盯人”的办法,也就是“你不还钱我就烦死你。”有送花圈的,有在债务人门口泼粪的,还有直接派几个人轮流上门,敲门要钱,或者进门坐着干耗。
暴力
第四种手段,有点涉嫌暴力,但一般不会伤人太严重。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收取费用
职业讨债人可算是一个高薪职业。一般追债10万元以下的一般是按债务金额20%收费,10万元以上的则按30%―40%收费,需要面谈。事实上,“20%的劳务费”,都是第一次联络时说的,只要一研究债务情况,就会根据讨债难度而提高劳务费,根据讨回的债务数额,收费三四成很正常,如果讨回的是死账,可以达到了六四分成。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各方意见
学者
职业讨债人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包括他的委托人)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从法律上讲,属民事代理行为,单纯从行为性质看不存在违法之处。“老赖”横行,本身存在扰乱社会治安的隐患,“职业讨债人”的出现,意味着在法院执行措施之外,还可用“民间执行措施”补充,有其积极意义。
企业
一些企业界人士也认为,“职业讨债人”采取“纠缠不休”等手段追债,虽然办法土了点,但能解决根本问题,把钱要回来,只要不用旁门左道,还是不要一棒打死。
警方
警方认为,有些“职业讨债人”宣称能让那些法院都难以执行的“老赖”乖乖还钱。很难想象,如果没有暴力、胁迫、色情、地下交易等非正当手段的帮助,何以能啃下硬骨头。
律师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律师认为,虽然“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民间讨债从法律程序、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但改变不了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
有“讨债大王”之称的四川人杨X就曾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司法拘留15天。法院解释原因除了他在法院大吵大闹外,就是他的所谓“追债”行动,带有黑社会性质,已构成干扰法院执行。广州某法院执行庭长就认为,对于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只能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协助法院执行,“职业讨债人”撇开法院自行其事,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属干扰法院执行。
专业讨债_职业讨债人 -取缔措施
打击老赖
有学者认为,如果国家能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如规定欠账不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在一定情况下(如有钱不还)还构成拒不履行债务罪,老赖就不会太猖獗,“民间讨债”也会失去部分生意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尽快破解执行难题,尽可能恢复债权人对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信心,消灭“民间讨债”的生存土壤。
依法催债
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并非水火不容,可互相借鉴,在现时公民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之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是让它们从地下走向地上,在法律上规范,在行业上自律,做到有法可依。民间讨债与国家执法机关优势互补,使之成为私权保护的又一屏障。台湾、香港已有成功先例,依法成立的财信公司拥有合法执行债务催收的权力,法律对催讨方式有规定,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从业人员,法律规定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