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buyer'scredit)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了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约束性贷款。买方信贷不仅使进口厂商可以较快的得到贷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了解,便于他与出口厂商讨价还价。出口方银行直接向买方(进口商、进口国政府机构或银行)提供贷款,使国外进口商得以即期支付本国出口商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买方信贷涉及的当事人常有四类:出口商、出口国银行、进口商、进口国银行。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概述
买方 信贷和 卖方信贷是 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
买方 信贷是指由 出口商国家的 银行向 进口商或 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 贷款形式。其中,由 出口方 银行直接贷给 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 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目前,我国国内 银行提供的买方 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 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 贷款,这种贷款习惯上称之为 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 船舶和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称之为 出口买方信贷。这两种买方 信贷的 利率、期限、偿期等都不相同。
进口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 出口商国家的 银行向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一项总的 贷款额度,并签订一项总的信贷协议,规定总的信贷原则。 进口商欲进口技术设备而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时,可向国内银行提出 出口信贷要求,银行审查同意后,按总的信贷协议规定,向 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办理具体使用买方 信贷的 手续。另一种是不需签订总的 信贷协议,而是在进 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商务 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商国家的 银行和 进口商国家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商品的 贷款由国内银行从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中支付,贷款到期由国内银行负责偿还。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操作
买方 信贷涉及的 当事人常有四类: 出口商、出口国 银行、 进口商、进口国银行。
如:现在有一项大型 生产设备的国际进出口贸易要开展。
首先, 出口商与 进口商要坐在一起谈这项贸易,洽谈的内容包括了使用买方 信贷问题。当双方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必要的准备工作就绪后,便签定 贸易合同。然后, 进口商要交纳15%左右的 现汇定金。这是必要的。这15%很可能最终成为付款的一部分。买方 信贷最多会达到 总贸易 金额的85%,所以 进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项。
第二、进口国 银行和出口国银行之间签定一个 贷款协议。在此之前两家 银行要与各自的买卖 当事人接触,洽谈。了解审查该项贸易。 贷款协议将以 贸易合同为基础。同时具有独立性。
第三、出口国 银行向进口国银行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向 进口商贷款,进口商以此向 出口商支付 现汇货款。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因此的 风险,这笔款项实际是由出口国 银行直接交给了 出口商拿走。然后由 进口商来还。
第四、出口国 银行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 利差补贴。因为出口国 银行此项 贷款的 利率根据其本国法律或政策将低与一般商业市场 贷款利率。这个 利差由政府以 补贴的形式填补。另外出口国 银行还要将其该笔 出口信贷的回收 风险投保。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经营 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种种措施都是出于促进本国出口的战略目的。
第五、 进口商按 贷款协议向其本地的进口国 银行分期归还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分期还款给出口国银行。直到还款完毕。
有时买方 信贷的 当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进口国 银行。虽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关系方面与四方 当事人结构的情形并无甚大区别。实际上,四方 当事人结构的买方 信贷是更多见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进口国 银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优点
买方信贷被认为对 当事人有如下的好处:
第一、对 进口商有利。 进口商可以先取得并使用 货物,价款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同时能享受到低廉的 利率。有关 信贷问题由本国的 银行出面与 出口方面洽谈,其 谈判能力要比自己强(在 卖方信贷中,信贷问题是由出口方银行与 进口商洽谈的);同时自己则可以集中精力就贸易的商务、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谈判。
第二、 出口商也高兴使用买方信贷。因为 出口商实现了快速 回笼资金的目的。而且也不会象 卖方信贷那样在其 会计报表中造成大额的“ 应收帐款”――因为这可能引起外人对企业的一种不好的印象。同时相比卖方 信贷,买方信贷对 出口商来说省去了很多计算、考虑并转嫁各种费用的麻烦。 卖方信贷中, 银行是把款项贷给 出口商的,所以向银行分期归还 贷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还的款项里当然包括了各种费用如 手续费、保险费等。这样在定约之时, 出口商要充分地考虑这些费用的转嫁问题――当然是转嫁给 进口商。方法是提高货价。然而,在买方信贷中, 贷款在名义上是贷给 进口商或进口国 银行的,还款也是由他们向出口国银行归还。 出口商卖出 货物,收回 现汇即可。大可不必为费用的转嫁问题费脑筋了。
第三、对 银行方面也有利。 信贷问题由两个 银行坐在一起谈,很多事务会容易处理得多,同行好说话嘛。另外出口国 银行把款项贷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有还款 义务,这样的 贷款更加保险。而且进口国 银行与 进口商在同一国家或地域里,彼此容易沟通和接触,更加了解彼此的 资信情况。所以 风险也就小了很多。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基本条款
买方 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 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 年代末期, 发达国家在买方 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 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 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 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 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 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 专款专用。买方 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 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 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 银行所在国制造的 货物。这一 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 贷款比例。出口国 银行所提供的 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 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 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 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 出口商。而且 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 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 利率。 合同中对 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 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 种类的标的和 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费、 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 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 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 出口商承担一些 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银行面临的风险
开办买方 信贷业务的 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 商业风险。主要源于 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 贷款 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 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 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 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 风险。如 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 银行收款困难。这种 风险在三方 当事人结构中将由出口国 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进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 银行原因而造成的 风险。在四方 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 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 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 风险。
4) 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 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防范风险措施
对于 授信者――出口国 银行来说,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1)注重事前对贸易 当事人,尤其是 借款人的 资信审查。对贸易 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论证,作好该笔 信贷的 风险评价工作。
2) 缔约时注意 信贷 合同与 贸易合同的关联。在 贸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对待 信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3) 缔约过程中,重视事前的法律消费。不要忽视法律专家在谈判和起草 合同中的作用。
4) 与进口国 银行签定 贷款协议,采用四方 当事人结构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签定买方 信贷的总协议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商业 风险的。
5) 投保 出口信贷保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买方信贷_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出口买方信贷的概念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 银行直接向 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 出口商 银行将 贷款发放给 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 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 美元或经 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 贷款 金额不超过 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
1.借款人不同
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 业主(买方)委托的 银行(借款银行)。
2.担保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 工程总承包 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 还款保函或 信用证; 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 出口商所指定的银行(以下使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国家财政部)再进行 担保。
3.付款方式不同
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 合同项下的 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 中国进出口银行 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买方 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 现汇 项目。
4.融资 风险管理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存在 利率风险(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 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 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 出口信贷保险公司 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 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5.对 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 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 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6.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 工程总承包 合同中明确,如: 贷款条件、 保函格式、 信用证格式等;
买方 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 银行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 贷款 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金融机构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
卖方信贷 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 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公关协调费用。
8.对 项目的控制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 合同;
买方 信贷则存在业主 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9.业主对 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倾向不同
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 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 利息可计入 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 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 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 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 担保费,又要支付 转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