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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是指中国社会现存的对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下简称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现象。在所有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事实上,调查表明中国乙肝携带者受到的就业歧视是所有就业歧视中(如地域、年龄、户口、性别、学历、艾滋病、农民等等)最严重的一种。社会歧视对乙肝患者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因为他们并不危害社会,对周围的人并没有危险,乙肝不是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不会通过一般生活接触传染。乙肝病毒往往伴随慢性感染者的一生,社会歧视对他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很可能大大超过乙肝病毒对身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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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简介

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世界性疾病。发展中国家发病率高,据统计,全世界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携带者)超过2.8亿,中国约占9300万。多数无症状,其中1/3出现肝损害的临床表现。截止2008年中国有乙肝患者3000万。乙肝的特点为起病较缓,以亚临床型及慢性型较常见。无黄疸型HBsAg持续阳性者易慢性化。本病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进行传播。乙肝疫苗的应用是预防和控制乙型肝炎的根本措施。

概述

乙型肝炎,简称乙肝,是一种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传染病。在世界各个地区的主要传播方式往往不同。最常见的传染渠道为血液、性接触、母婴传染。分急性和慢性两种。痊愈后一部分患者终生携带病毒。目前乙型肝炎有相应的疫苗。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产生

诱发乙肝的原因之一在于急性肝炎,急性肝炎会诱发乙肝主要是因为当人体感染乙肝病毒后,体内的T细胞会攻击肝脏细胞,并使其释放入血的乙肝病毒,并与特异性抗体所结合,使得干扰素生成增多。
慢性活动性肝炎也会诱发乙肝的生成,主要是由于患者的免疫功能缺陷和免疫调节紊乱,使得机体在感染乙肝病毒后复制活跃,易造成感染慢性化。另外,因为HBV的侵入使得肝细胞膜特异脂蛋白形成其自身抗原,抑制T细胞活性,导致肝细胞进行性损害。
慢性迁延性肝炎也是诱导乙肝发生的原因之一,主要在于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慢性迁延型肝炎患者在其机体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下再次感染乙肝病毒,使得机体不能产生有效的免疫反应而出现肝细胞损害,且由于自身缺乏感染素而使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清除病毒而呈现长期携带状态。
诱发乙肝的病因之四在于重型肝炎的发生,当患者患有重型肝炎时就会使得机体的免疫反映过强,T细胞抗毒反应迅速破坏,再加上HBV复制活性增强使得肝细胞损害严重。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传染途径


维权人士赴芬兰抗议诺基亚乙肝歧视2007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联合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已公布,其中明确阐明,“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所以同事之间完全没有必要“谈乙肝变色”,尤其是注射了乙肝疫苗,产生保护性抗体的人就更安全。一同用餐绝不会造成感染。即使是HBV―DNA阳性的乙肝病人虽然唾液中含有病毒,但比血液中的病毒含量小得多,而且乙肝病毒是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也就是吃进去不会被传染,别说唾液中的少量病毒,就是志愿者接受口服大量乙肝病毒的试验,也无一例造成感染。

在血液、母婴、性三条传播途径中,主要是经血液传播,尤其是医源传播,如注射器、牙科器械、内窥镜、介入导管、手术器械、透析设备等应严格消毒或一次性使用。输血和血液制品要严格管理。医源性传播在中国乙肝传播途径中占40%。另外母婴传播约占40%以上,因此HBsAg阳性母亲的婴儿出生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三次乙肝疫苗接种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显着提高母婴传播阻断率达90%以上。自2002年中国对所有新生儿的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国家计划免疫工作(免费接种)以来,成绩显着,疫苗接种率显着提高,新生儿乙肝病毒感染率明显下降,到2010年有望达到5岁以下儿童的HBsAg携带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

其他生活中的感染机会也是有血液暴露危险的行为:如文身、修脚、穿孔、刮脸、共用牙刷等等,包括性生活。这些行为均可造成伤口,乙肝病毒可以通过伤口进入血液而传播。

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后,约95%的人能够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将病毒清除掉,其中大部分感染后并无症状,为亚临床感染,只是在以后发现,自己并未接种乙肝疫苗,却产生了乙肝表面抗体,而一小部分人表现为急性乙型肝炎,也会很快彻底将病毒清除掉。只有约5%的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后会发展为慢性乙肝。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是现代社会中规模罕见的群体性歧视和人道主义灾难,一亿多人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由于对前途和生活的绝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极端行为时常出现。乙肝歧视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相关的立法进程渐次展开,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全面消除歧视有待大规模的知识宣传。因为乙肝就业歧视而自杀的大陆人群,从高中至博士。被歧视的人群存在于任何年龄段(但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幼儿携带者因此不能上幼儿园,携带者学生严重担心升学,毕业生和求职者更加严重担心就业的筛查,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于害怕携带者身份暴露和大陆言论过滤,而被社会抛弃在角落里。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歧视源头


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大使许多乙肝患者,一方面害怕周围的人知道自己患病,一方面又担心会传染给周围的人,所以既提心吊胆又有很重的精神压力,他们迫切希望自己“转阴”,回到健康人群中,但由于对乙肝这种疾病缺乏了解,又不愿公开看医生,就轻信广告,希望自己偷偷地治好病,结果往往上当受骗,枉费钱财和时间,甚至加重了病情。

无论病人的这种心态,还是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根源都在于对乙型肝炎缺乏正确的认识与了解,尤其对其传染性和传播途径缺乏正确认识。可以说虚假广告为乙肝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把乙肝描绘成洪水猛兽和妖魔瘟疫,沾不得碰不得,而且后果可怕。

歧视根源一

法律条文惹的祸十五部法律容易导致乙肝歧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例,第十八条对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25种传染病规定――“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虽然病毒性肝炎属于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但其并不属于强制管理传染病。然而,正是以上的“解读”造成了“一刀切”的结论。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乙肝成为公众畏惧的、需要“必要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这成为了“乙肝歧视”最直接的根源,构筑了社会对乙肝人群的“歧视篱笆”。

歧视根源二

虚假广告惹的祸为何将“乙肝歧视”的根源归结于“虚假广告”,这需要理解一则“供求关系”。即使近些年最新的乙肝血清流行病学数据表明,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已从1.2亿降至0.93亿,但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依然巨大。因此,在医疗市场中必然出现“乙肝治疗”的大量需求。肝病医疗广告市场繁荣,百姓难逃被洗脑!路边的电线杆、家中的电视、手中的报纸,关于乙肝的广告无处不在。常见的肝病医疗广告宣传多为以下四种路线:就学受阻、求职受阻、婚恋受阻和生命终结。这种夸大的、虚假的医疗广告效果往往比正面科普乙肝知识更为被大众喜闻乐见,继而逐渐形成“乙肝恐怖论”。至此,政策法规误读了乙肝患者的部分权益,虚假广告毒害了普通民众的认知,乙肝患者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长期困于“乙肝歧视”中生活、治疗、工作。

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

一般认为,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会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
另外,很多人认为医院,特别是不良药商在泛滥的体检和乙肝患者、携带者被鼓动的盲目的治疗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后者是助涨歧视的主要群体之一。
实际上,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同,在一起学习、工作、用餐均不会传染。国际卫生组织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被污染的食物传播”。有专家提出,接吻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中90%以上的不会发病,真正变成肝硬化、肝癌的不足5%,而且现代医学可以阻断肝纤维化的过程,从而避免硬化。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中国现状

中国大陆目前有约3000万慢性乙肝患者和1.2亿无症状的携带者。另外在香港的华人中,携带者也占10%左右。
在书面上,政府对这些人的生活列有下列限制:不能献血或捐献器官,不能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餐具的行业,不能就职于幼儿园,不适宜军队中的有些特种行业,不建议从事保健行业。
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
在中国大陆民间、媒体、以及官方,普遍的误解是乙肝可以通过共餐以及接触传播,这也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餐饮行业的理论基础。
上述第一个限制是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在世界各国常见。后面的则在世界上不多见,如在美国、日本的餐饮行业工作无需肝脏检查。有人认为这些规定是歧视,也有人为是在当前携带者众多,公众健康水平低,而且疫苗接种不普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另一说,这是因为早期大陆的规定未区分不同类型的病毒性肝炎(例如甲型肝炎的主要传染渠道之一是通过饮食污染,但该病一般在几个月内痊愈,而且没有长期携带病毒的问题)。另外还有可能在那些国家乙型病毒携带者数目很少,所以没有针对的规定。
但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实践上,政府招收公务员、高等学校招生、企业公司招聘的时候经常要实行体检,对乙肝抗体不正常者(俗称“大三阳”、“小三阳”),一律拒绝录取/录用。一些学校要求发现携带病毒的学生休学。携带者很难公开进入大学或工作,或被迫在体检过程中作假。在日常生活中,对乙肝患者和携带者的歧视也屡见不鲜。
维护这一制度的人声称,这样是为了避免他们传染别人,怀疑他们的身体情况能否胜任工作和学习,或说这是由于目前很多人对该疾病无知而造成的态度。然而,医学界认为多数工作环境的正常接触不应该导致传染,而且携带者经常没有其他症状。
近几年来,遭到歧视的患者和携带者有诉诸法律的趋向,特别是对政府和公立学校的情况。但目前还没有得到令他们很满意的法律判决。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宪法权利


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大使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呢,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以我们再问什么是歧视?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而歧视的意思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乙肝人群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宪法的无奈


乙肝防治必读(修订版)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换言之,在中国,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人们无法提起关于违宪的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个古老的法则告诉我们,如果一种权利仅仅是被规定在纸上,如果这些被规定的权利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那么,这种权利无论被规定得多么详细,无论被抬高到什么地步,充其量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当宪法诉讼或者违宪审查机制在这个社会根本不存在的时候,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其落实的可能性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在现实中,不仅安徽省,其他很多地方,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各地,实际上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怀有深深的恐惧,大多数人事部门是拒绝录用这些人的。如此说来,即便安徽的这场官司出现上述最好的结局,也只能惠及原告一个人。而在此之外,仍有千千万万的病毒携带者仍旧面临被歧视和被拒绝的局面。

行政诉讼只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其结果也只可能惠及特定诉讼中的特定人;而如果有宪法诉讼,那么,一旦裁决机构裁定某项制度的“违宪”成立,这项制度就会被宣布无效,此后的众多相关人员就不会再受这种制度的折磨了。惠及一人还是惠及大众,这就是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

遗憾的是,尽管宪法被描述得那么高贵和至高无上,但由于没有宪法诉讼,宪法规定的那些美妙的东西,都只能远观而不可近触。即便有人认为某项制度违宪,也只能“曲线救国”,用行政诉讼或者其他类的诉讼来寻求可怜的救济。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诉人事局的官司,实际上刚刚开始揭开中国违宪现状的冰山一角。此前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正被猛烈抨击的劳动教养制度等,都由于没有宪法诉讼,而只能听凭你横行。

当宪法诉讼缺位,制度和制度制订者便可为所欲为。该对此保持警惕的,不止是法学家们,更应该是全体民众。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数据表示


HBV55.8%的雇用者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是在2007年中国就业歧视现状的问卷调查报告得出的数据。这说明很多普通人都对这些人抱有歧视观念,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希望通过这场官司促进国家立法早日消除歧视。这是中国第一例乙肝歧视案,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

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这是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作出的调查,发布在《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中。1.24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中国人口的10%,其中20%的携带者会出现不同的临床症状,在发病者中又有约20%的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肝硬化、腹水,甚至继发肝癌。

9300万人调查结果表明,中国仍然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约9300万人,乙肝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法律诉讼


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审安徽青年张杰(化名)2003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2003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安徽省芜湖市乙肝歧视一案,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张先著的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和被告代理律师芜湖市竞诚律师事务所的方明律师进行了近四个小时的激烈答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工作限制

根据国家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工作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有一定的传染性,为了保护他人的健康,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临床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工作性质有所限制外,其他关于权利保护法的内容同样适用,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不能以此来拒收或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保护隐私


张先著是第一个公开自己身份打这场官司的人2008年劳动部门已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还未出台的新《体检机构管理办法》是否将乙肝5项列入常规体检,还没有定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虽然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是其法条的威慑力亟须加强,上限1000元的罚款尚不足以遏制用人单位违法冲动。再者,如果只禁止乙肝歧视,不禁止乙肝项目检查,那么乙肝歧视很容易继续变相存在。其实,背后的真正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体检表上的乙肝检查结论。

权衡乙肝检查在用工体检中的去留,这是反乙肝歧视所必需的又一制度跟进,不可轻视。对此,有的地方早已先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于2004年出台规定,禁止随意检测乙肝项目。但是,由于该规定刚性不足,未能有效执行。因此,值《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之际,卫生部门有必要明确其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责任,加强对体检受检人隐私的保护,使医疗体检机构成为反社会歧视的又一道防线。

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反歧视

2001年,肝胆相照论坛建立。该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乙肝患者及携带者网上聚居地,其成员以大学毕业生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主,其中不乏各专业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这个论坛和她的会员们为后来的维权运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2003年,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4月1日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而未被录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死亡。周一超被判故意杀人执行死刑。此案轰动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借助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集体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或者声援被歧视的“战友”。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1000元的罚款被认为太低,无威慑力。尽管如此,该法的出台还是使相关诉讼显著增加,乙肝携带者开始频频胜诉。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但该意见被认为缺乏具体措施和强制性,不易操作。实际来看,效果确实不明显。
2008年11月,中国反歧视代表人物陆军赴芬兰诺基亚总部抗议诺基亚中国的乙肝歧视行为,一时外资企业的乙肝歧视被推上风口浪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更是明确区分了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和乙肝(血液传染病),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09年8月,卫生部就不得禁止乙肝宝宝入幼托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先后有多名人大代表和100多名妈妈联名呼吁。
2009年8月2日,一则题为《卫生部拟从常规体检表中删除乙肝检测项目》的误报道被全国主流媒体广泛转载,引爆全国激辩。卫生部当日即出面澄清该说法不是官方意见,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通过网络等媒体表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同情。此前一周,一家深圳银行因为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法院判处罚款。
2009年9月1日,是年22岁的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雷闯领到了中国首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食品卫生类健康证明
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治疗最新进展状况

第一、抗病毒治疗。

许多肝病专家非常重视抗病毒治疗和免疫调节疗法。近几年肝病治疗在抗病毒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给病毒性肝炎的治疗提供了很多治本之法,运用最普遍的抗肝炎病毒药物,大概包括以下几大类。

(1)直接抗病毒药物:这类药物主要以核苷类似物为主,如拉米夫定、阿德福韦、泛昔洛韦、聚肌胞等,它们可以抑制病毒的复制。拉米夫定的优点是口服方便,服用2周左右即可起效,但是这类药物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必须长期服药,停药后有的患者会复发,而且单独应用较容易使乙肝病毒发生变异。

(2)间接抗病毒药物:这类药物常用的有胸腺脓、抗乙肝转移因子、抗乙肝免疫核糖核酸、肝必复、左旋咪唑搽剂等,它们没有直接抑制或杀灭病毒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提高或调节人体的免疫机能而起到一定的抗病毒作用,临床上主要是和其他药物联合使用。

(3)中成药类:经过药物化学分析和科学的临床验证,许多中药具有抗病毒、调节免疫、益肝健脾、清热解毒等功效。临床常用的这类中成药包括:亿肝王、苦参素注射液、茵桅黄注射液、苦味叶下珠、绞股蓝总苷、蒂达胶囊、强肝口服液、乙肝解毒胶囊等。只要辨证得当,配伍合理,治疗正规,就能取得较好的疗效。

(4)具有抗病毒和免疫调节双童作用的干扰素:目前常用的基因工程干扰素α―2b利分能、α―1b赛诺金、α―2b甘乐能及长效聚乙二醇干扰素等。这些药物能使机体产生一种抗病毒蛋白来抑制病毒的复制和繁殖,并能同时激活机体的T细胞和NK细胞等增加机体的免疫能力,最终使肝炎病毒从体内清除。此外干扰素尚有抗肿瘤作用,临床观察可能对乙肝、丙肝患者有预防肝癌发生的作用。

(5)抗病毒疫苗:可以用于治疗乙肝病毒耐受期携带者和慢性乙型肝炎的抗病毒疫苗正在临床试验阶段,据报道对HBv有肯定的疗效。

抗病毒治疗的疗效评估:一是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和肝功能指标的改变;二是应用HBV―DNA量化指标检测。后者是近几年应用的新方法,为临床观察治疗提供了可靠依据,但现有的PCR法检查HBV―DNA有一定的误差。

从目前肝病治疗的发展看,对肝炎和慢性肝病的支持相对症治疗很重要,但其重要性也有一定限度。与绝大多数感染性疾病一样,处于病毒复制期的乙型肝炎患者,HBv是病变之根本,治疗的重点应在于抑制病毒复制。过去,由于人们经济承受能力不足,难于广泛应用干扰素。随着国内干扰素的大量投产,以及干扰素的大幅度降价,今后干扰素可能成为治疗乙型和丙型肝炎的常用药物。

第二、抗纤维化治疗。

肝纤维化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它是各种慢性肝炎在肝细胞坏死后修复的同时,细胞外基质(ECM)的沉积和活化肝星状细胞(Hsc)过度增生,引起肝内纤维生成和纤维降解间的失衡,形成肝纤维化。重则纤维化与肝小叶再生形成假小叶,又称纤维结节,纤维结节占肝脏总体积的2/3以上时称为肝硬化。所以抗肝纤维化治疗对于防止慢性肝炎的发展和逆转肝硬化的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国内外对于肝纤维化的研究有了许多新的成果,如肝纤维化的形成机制和降解的分子生物学研究,肝纤维化的生化指标诊断,临床治疗思路和药物治疗后的疗效评估方法,肝纤维化的影像学和门脉血流动力学检测诊断。2002年5月许多知名学者在上海召开了“肝纤维化专题研讨会”,回顾了过去肝纤维化研究的成绩,探讨了此后深入研究的方向。在肝纤维化的治疗方面,已经证实中医中药有肯定的疗效,比如蚂蚁疗法,对抗肝纤维化有确切的疗效!详情咨询专家热线:15726237223。

第三、人工肝治疗。

近几年人工肝在国内逐渐普及使用,并且已从物理透析型向生物型人工肝过渡。对于抢救重型肝炎和失代偿肝硬化显示出良好的疗效,可明显改善患者腹胀、乏力等临床症状,纠正肝性脑病,降低血清胆红素,改善凝血功能,升高胆碱酯酶。使许多过去难以救治的患者得以重生,但治疗费用高,不利于普及是其缺点。

第四、质子治疗肝癌。

质子治疗是利用质子加速器产生的高能质子束,在精确控制下射入人体,将能量准确地释放到肝癌部位,从而达到不开刀、无创伤、无痛苦、不流血治疗肿瘤的目的。光子刀也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其精确性较质子治疗稍逊一筹。这些高科技的治疗均需较高费用,但用于早、中期肝癌无疑是最佳选择。

第五、肝移植治疗。

对于严重失代偿肝硬化形成肝衰竭和晚期肝癌来说,肝移植是起死回生的好办法,近几年手术成功率已提高到90%以上,并且对于防止HBV再感染,预防并发症均有了比较可靠的措施,现在国内许多三级医院已开展肝移植手术,术后5年存活率达75%以上。

第六、基因治疗。

基因治疗现在处于研究开发阶段,人们试图设计一种能与HBV基因结合,从而干扰HBV的复制、抑制进而清除病毒或者改变HBv的遗传特征,阻止病毒基因与人体基因的整合,达到治疗乙肝的目的。基因治疗的另一途径是研制新的治疗性乙肝疫苗,即DNA疫苗,如这项研究取得成功后、就有可能经过应用这种DNA免疫疗法有效地清除乙肝病毒,根治乙肝。基因疗法目前虽然仍在实验研究阶段,但已经显示了良好的前景,是乙肝患者的未来曙光。但是请注意,目前基因疗法很不完善,并没有面向患者,所以社会上那些打着基因疗法广告的,都是骗子。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两对半

HBsAg又称为肝炎相关抗原(HAA),出现于患者血清ALT升高前2~8周,至恢复期HBsAg滴度逐步降低乃至消失,抗HBs出现,但有部分患者HBsAg可持续存在,此时即使HBV已从人体内消除,肝细胞仍能不断复制HBsAg。HBV感染后,大部分人没有临床表现,称为HBsAg携带者,小部分人可发展为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甚至肝硬化、肝癌。
绝大多数HBV感染者外周血中可出现HBsAg,含量在5ng~600μg/ml之间,高者可达2000μg/ml以上。但有少部分HBV感染者血清HBsAg测定为阴性,如暴发性乙型肝炎、HBV的S基因发生变异等。急性重症肝炎很少或不合成HB-sAg,从而使外周血中无HBsAg。HBV的自然感染或注射HBsAg疫苗产生的抗体对变异株无作用,且可引起患者血清中同时出现HBsAg和抗HBs,同时乙肝疫苗接种也不能预防此类变异病毒的感染。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用药注意事项

【提倡经济性】

治疗乙肝花费大、药物贵是众所周知的,乙肝患者病情反复无常,用药不断,不少患者因病致贫。因此乙肝患者用药一定要精打细算,少花冤枉钱。例如具有保肝降酶功能的药物非常多,选择用药时,一定要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货比三家,选择价廉物美的药物,如甘利欣注射液。

【掌握适当性】
合理用药适当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当的药物根据疾病与患者机体条件,权衡多种因素利弊,选择同类药物中最为适当的药物。例如早期肝硬化患者,选择抗病毒联合抗肝纤维化药物同时使用,疗效最好。
适当的剂量干扰素治疗乙肝非常普遍,剂量的把握十分讲究。如果剂量太小,难以奏效;如果剂量太大,药物毒作用过强,患者身体难以承受。一般认为中国人的合适剂量为500万~600万单位/隔日1次使用。
适当的时间例如长效干扰素每周使用1次,可以确保一周内患者血液中药物浓度基本保持在有效范围内,可以给患者减少痛苦和麻烦。
适当给药途径必须综合考虑用药目的、药物性质、病人身体状况以及安全经济、简便等因素。口服给药既便利,又经济,而且病人少受痛苦,相反静脉滴注不提倡轻易采用。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大三阳治疗方法

一、如果大三阳患者的肝功能始终保持正常,那么就可以用核苷类药物治疗,然后密切的观察3个月,如果病毒复制指标转为阴性,可持续的用药1-2年,如果3个月内无效,终止用药。用药期间要定期检查病毒变异耐药性,观察治疗的效果。

二、如果大三阳的肝功能有轻度的异常,B超也显示为慢性轻度的肝损害。治方法则要以抗病毒为主,辅助的药物是保肝降酶的药。治疗的目标是肝功长期正常,病毒的复制指标转为阴性。

三、如果大三阳的病情较重,血清中的胆红素,转氨酶明显的升高,凝血酶原的活动度降低显著。这时候的治方法就要以保肝防止肝坏死和抗病毒一起,保肝降酶的药物配合抗病毒的药物,治疗的目标是肝功能逐渐平衡,乙肝病毒的复制指标逐渐转为阴性。肝功能平衡后,可减少或者是停止用药,但是要坚持抗病毒治疗。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大三阳能办健康证吗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现在国家为了照顾广大大三阳患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标准有所改变,不在检查乙肝两对半,只检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健康证。然后如果肝功能保持6个月以上正常,并定期进行检查,那么就会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权利。因为我们国家比较大,由于各个区县市的不同政策,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领到了健康证,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领到健康证,但是全国相差不是很大,大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没有的临床症状,大三阳能办健康证。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大三阳会遗传给下一代吗?

首先乙肝大三阳不是遗传病,是传染性疾病,之所以会有人怀疑是遗传性疾病那是因为有的乙肝妈妈,生完宝宝后,宝宝也有乙肝,其实这是我们最常见的母婴感染,母婴传播是常见的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包括宫内传播,围产期传播和以后的生活接触传播。其中,围产期传播是主要的形式,大部分是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或者是体液导致的。目前专家认为,宫内感染可能和胎盘渗漏有关。
此外,婴儿出生后,与患者的密切接触,因为婴儿的皮肤黏膜没有发育完全,母亲的体液或者血液可能通过皮肤黏膜,将病毒传染给婴儿。
还有就是父婴传播,患有乙肝的男性,他的精子中也是会检出乙肝病毒的,该病毒一般是存在精子头部细胞浆中,精子进入卵细胞,尽管其母亲无肝炎,但这种受精卵在形成胚胎过程中,乙肝病毒也在不断增殖,这也是病毒传播的一种方法。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大三阳能怀孕吗

乙肝大三阳的患者其实也是可以怀孕的。但是首先我们的患者在怀孕之前要先做一些详细的检查,观察患者体内病毒的复制情况,肝功能异常,食欲不振,腹胀的患者在这段时间内是要避免怀孕的,如果怀孕,就会增加身体的负担,肝脏就要完成更大的工作量,炎症不易恢复,会加重患者的病情,甚至会危害到患者的生命,也不利于胎儿的成长。所以我们的患者还是要接受正规的治疗,等达到要求的时候再怀孕。

我们知道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就是母婴传播,所以我们的患者在怀孕之后,要严格的按照医生的要求做,做好病毒的阻断工作,患者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要分别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以减少病毒在子宫内的传染。

新生儿在出生后的24小时内要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此后的第1个月,6个月也要定期的到医院注射疫苗,这样患者的孩子感染的机率就很小了。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小三阳是什么?

乙肝小三阳是指乙肝五项(两对半)检查时,145项阳性,即HBSAg、抗-HBe、抗-HBc阳性。

仔细的读者也许会发现,乙肝大三阳和乙肝小三阳之间,前两项均是阳性,差别在于第三项不一样。乙肝大三阳有“e抗原”阳性,而乙肝小三阳则是“e抗体”阳性。

在了解乙肝小三阳是什么的同时,大家一定得提到一类不多见的情况,也就是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的前C区变异。

这一类变异可导致乙肝e抗原无法产生,血清中出现e抗体,但病毒仍然在活跃的复制,HBVDNA呈强阳性。因此乙肝小三阳不见得病毒复制低下,只是当检验HBVDNA为阴性:(斑点杂交方法)时,这一类乙肝小三阳才为病毒复制低下的意思。若是HBVDNA为阳性,这就是说这一类乙肝小三阳很可能是病毒发生了前C区的变异。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

孕前预防


如母亲正常,父亲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孕前母亲应注射乙肝疫苗,使身体产生具有保护作用的抗体浓度。母亲如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孕前进行详细体检,在合适的情况下怀孕,把传播风险降到最低。

孕期预防


有研究认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孕妇,在孕期7、8、9月各注射一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可降低宫内感染的发生。

产时预防


目前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采用顺产还是剖宫产,也有较大争议。初步显示剖宫产组的垂直传播率低于阴道顺产组。分娩时间较长,宫缩较强的产妇,传播乙肝病毒的危险较大。

产后预防


新生儿产后免疫在国内外都受到重视。乙肝免疫球蛋白与乙肝疫苗联合免疫对乙肝病毒的阻断率达到95%。
免疫球蛋白:出生后6至12小时内,给新生儿注射一针乙肝免疫球蛋白。
乙肝疫苗: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出生后立即接种一针乙肝疫苗,1个月与6个月时分别再接种一针。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患上乙肝就不能生孩子了吗

得了乙肝并不会直接的影响到患者的生育能力。但是乙肝病毒会影响到身体健康从而间接的影响生育能力。乙肝病毒在人体内不断的复制和损害人体的肝脏功能,从而会造成肝功能受损,而肝脏作为人体性激素分泌的调节器官,一旦其受损,也就影响了乙肝患者的性激素正常,男性出现睾萎缩、性功能减退的情况,女性则出现阴毛稀少、月经不调等症状,这就是得了乙肝影响生育能力的原因。
得了乙肝如果考虑到怀孕的问题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最佳的合理孕期,在肝功能正常的时候再考虑怀孕,这样不但能避免乙肝病毒传染给宝宝,还能最大化的保证乙肝孕妇的病情稳定和恢复。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患上乙肝后如何是好

一、明确病情,对症下药;乙肝的病因都是由乙肝病毒感染引起肝部炎症导致的。但其症状和病情严重程度,都要经过详细的乙肝检查,如乙肝五项、肝功能检查等。

二、选择大型、正规的专业肝病医院;现在市面上充斥着大量的乙肝治疗和药物的宣传广告,其中虽然有些确实有效,但是虚假宣传也不在少数,而良莠不齐的宣传广告,很容易让人轻信而导致出现耐药性且贻误最佳治疗时间。

三、选择正确疗法,坚持治疗;乙肝的治疗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治疗周期相对较长。得了乙肝怎么办,坚持治疗是关键。因为治疗时间较长,所以很容易在治疗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服药而导致病毒变异,产生耐药性。

四、保持心态良好,日常养生很关键;有些人查出得了乙肝就不知道怎么办了,甚至由于要受到因为传染性问题导致的人际关系变化的心理压力和治疗产生的经济压力,而丧失信心,不配合治疗。其实这完全是错误的。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患者可以喝酒吗

在我国,喝酒是一种很传统的习惯,在过节假日中,亲朋好友聚会中,酒是难免的食物。乙肝携带者是不能过量喝酒的,但是生活中,一些工作应酬,乙肝携带者是不得不喝酒,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在乎自己的疾病,常常酗酒,数年时间就会发展成肝癌,因此,乙肝携带者还是尽量的不要喝酒,及时喝也应该少喝。希望乙肝患者注意。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喝酒吗?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能喝酒的,特别是酒精含量很高的白酒。酒精中所含的乙醇,进入人体内需要经过肝脏进行转化,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肝脏本身已经受到损害,再继续喝白酒就会很容易加重肝脏的负担,而且酒精在体内也会产生人体有害的乙醛,所以很容易导致肝功能出现异常,对健康十分不利。

而对于乙肝患者来说,喝酒对肝脏的损伤将更加明显。即使啤酒中酒精含量较低,但那些摄入的酒精90%以上都将涌向肝脏,都需要经肝脏代谢、解毒。如果再摄入酒精,肝细胞可能无法完成转化任务,酒精成分以及酒精代谢产物,将对肝细胞造成直接毒性,导致肝细胞坏死或变性,进一步造成肝功能损害,使病情加重或复发。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发病原因是什么

乙肝患者有哪些发病原因呢?乙肝是一种常见疾病,治疗难度大,治疗时间长,因此尽早发现,及时治疗很关键。这就要求大家熟知乙肝患者有哪些发病原因,那么乙肝患者有哪些发病原因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乙肝患者的发病原因1、忽视乙肝病毒:导致随着病毒的增加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转化为乙肝。因此这就提醒我们,为了减少我国乙肝患者数量不仅要从预防乙肝做起,更要提醒乙肝患者及时进行治疗,现在的引进已经为乙肝患者打来了未来之门,只要接受治疗那么就可以彻底摆脱乙肝病毒。

乙肝患者的发病原因2,了解最主要的就是通过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医源性传播及其他传播感染乙肝病毒。

乙肝患者的发病原因3、过度劳累:因为过度的劳累,如繁重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都使机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导致机体抵抗力下降而发病;受寒:这种乙肝病因能使体内各种化学反应迟缓,抵抗力下降,侵入人体的乙肝病毒得到了繁殖的机会;营养不良和疲劳、创伤、精神刺激及药物毒性作用的情况下也是引起乙肝的病因。

乙肝歧视_乙肝歧视 -乙肝疾病的危害

第一,乙肝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疾病是一类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乙肝病毒的生存能力较强,因为在乙肝病毒的外表有着一层质地坚硬的外核,这种外核对病毒本身有着保护作用,它可以在酸性或碱性的环境下生存。在通过患者的小便、汗液、唾液等渠道排出体外后,就会传染给其他人,在对患者进行实验室检查时,在病人尿液,唾液,乳汁,羊水,,分泌物中可以分离出肝炎病毒,标志物(也就是HbsAg)表面抗原,正常人接触这些分泌物,通过血液或溃疡面极易感染 。

第二,乙肝具有治疗时间长的特性:针对乙肝疾病的危害有哪些这个问题,专家指出由于乙肝病毒的生存能力较强,因此患者需要长期治疗,但是有的患者不能坚持治疗,从而导致病情再度复发,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伤害。治疗肝病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用药,规范治疗。

第三,乙肝具有变性:乙肝患者如果不积极的治疗这种疾病,那么病情严重的时候,就会发生恶性病变,可以向着慢性肝炎转化,20。8%-56.3%的慢性肝炎患者将恶化成肝硬化,肝腹水,16.5%-51.1%的肝硬化患者将癌变,得了肝癌等于走到了生命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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