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1964年5月12日――),男,汉族,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钱列阳_钱列阳 -简介
钱列阳钱列阳,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先后就读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大学分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现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委员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北京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 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兼职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联合导师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 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列阳奖学金” 捐赠人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律服务团 成 员
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 副秘书长
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 名誉会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钱列阳_钱列阳 -履历
学习
1986.9―1988.7 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法学学士1998.9―2001.6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1994-1997 北京市徐玉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1997-2005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2005-2007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2007.3-2011.1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2011.12至今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钱列阳_钱列阳 -主办的经典案例
钱列阳1、刘晓庆涉税案;
2、北京密云踩踏事件孙某玩忽职守案;
3、河北沧州卫生局副局长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4、北京市大兴县房管局局长傅某某贪污、玩忽职守案;
5、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
6、河南许昌梁某某黑社会案;
7、北京辩护律师方某某包庇案;
8、全国“非典”第一案----张某某利用“非典”寻衅滋事案;
9、秦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终审宣判无罪);
10、江西南昌“德国牙医”章某某非法行医、故意伤害案;
11、江苏常州“铁本”公司戴某某案;
12、建国以来第一大卖官案---马某受贿案;
13、京城大学生郭某某激情杀人案;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于某某受贿案;
15、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某某受贿案;
16、国家药检局医疗器材司司长郝某某受贿案;
17、西藏农业银行行长韩某某受贿案;
18、证券界首例死刑案(二审)---杨某某贪污案;
19、北京海淀区副区长星某某受贿案;
20、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丁某受贿案;
21、前南京市委书记王某某受贿案;
22、上海社保案;
23、北京中关村三小校长王某某贪污案;
24、北京亿霖木业公司非法经营案;
25、内蒙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案;
26、日本NTC公司普通货物走私案等。27、刘志军案
钱列阳_钱列阳 -参加的社会法律推广活动
受邀每年定期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实习律师培训班进行授课;
受邀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中国政法大学研一学生做律师事务讲座;
受邀赴韩国首尔参加辩护士庆典100周年活动;
受邀为河南、海南、辽宁省律协举办的律师业务培训进行授课;
为北京市交管局进行专题讲座;
受邀赴泰国曼谷参加亚洲刑事辩护论坛。
钱列阳_钱列阳 -著作
钱列阳大律师之精彩刑辩系列《道与术》;
《走近中国大律师(3)》;
北大讲座(第八辑);
北大讲座(第十一辑);
受全国律协邀请,全程参与《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的编撰工作,并具体编写了其中《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中的第一编《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钱列阳_钱列阳 -社会荣誉
2002年,荣获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突出贡献奖”。
2003年,荣获“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
2005年,荣获“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
2006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2005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7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2006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8年,荣获“中国力量・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
2010年,荣获“第三届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奖”。
2011年,荣获“第四届刑辩论坛暨2011刑事辩护高峰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2011年,荣获“百强律师”称号。
钱列阳_钱列阳 -被指“贪官”御用律师
2003年的央视干部赵安受贿案,是钱列阳首次为干部代理官司,之后涉案高官的家属便开始主动找他做辩护,如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新中国第一卖官案、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受贿案、北京海淀区副区长受贿案等等。
截止2013年,钱列阳经手的贪腐案已有50多个。
钱列阳也指出了一个现象:中国有这样一个带有偏见的观点――“坏人”一无是处,大家恨不得将他们千刀万剐。可是,“坏人”也是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既包括“好人”,也包括“坏人”。而贪腐现象的产生,在于深层次的东西。“单纯地杀掉一个贪官,对中国廉政建设并没有太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