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简介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 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特征
完全竞争主要有几个特征:
其一,买卖双方无限多,产品同质性很强;厂商对价格没有控制力;
其二,市场没有准入和准出障碍;
其三,市场信息很完全。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要求有完全竞争(perfectcompetition)。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下,交易成本相对很小,市场很规范,越是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市场越是饱和,从而交易成本很小,而且谋取暴利几乎不会成为可能。反之,谁要是想赚钱或者说谋取暴利,一定要反其道而行之,那就是说要么成为垄断寡头,要么高差异化产品,要么利用通信息不对称赚钱,利用地区价格差异来赚钱,投机倒把和国际贸易就是这一种方式;要么改变游戏规则腐化政府,或者为非作歹。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由来
在长达十几年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表示怀疑。在最终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接受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一是对中国实行12年特殊保障的条款;二是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相关条款;三是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内终止”。也就是说,中国15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一直与相关国家进行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也表明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新西兰对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给以客观承认。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重要意义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对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中国的外贸环境,保证中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73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一些国家频繁启动各种调查,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出口,减损了中国产品在当地的市场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正常贸易关系。
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他们采用最多的手段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他们不是看中国的企业在生产、销售中有无政府补贴,而是选一个参照国来比较,这种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 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拿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去裁决中国企业进行了倾销,处以高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截至目前,已有69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主要影响因素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主要概括,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影响市场经济地位有五方面:
1.政府作用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或更准确地讲,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将这一条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他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要害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我们概括为“经济主体自由化”。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这可归结为“生产要素市场化”。
4.贸易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我们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
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_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