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兵(xiànbīng)(英文military policeman,简称MP),与装甲兵、航空兵一样,是多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一个特殊部队或军种,该部队通常的任务不是与敌人作战,而是维系军纪、执行军法、约束其他军人行为举止,即军事警察。而戍守首都、防卫重要军事处所及政府机关、押送军事物资、审讯战俘的宪兵通常称为国家宪兵。在大部分国家,地方警察无权管辖军人犯罪事务,处理这些事务就是宪兵的职责。是名副其实的军队中的警察。
宪兵_宪兵 -其他知识
历史起源
宪兵
宪兵制度起源于法国, 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1337~1453年),为确保参战部队内部的秩序,隶属于陆军总司令的两个元帅任命了一名宪兵队长,领导一支由几个骑兵中士组成的队伍,专门负责处理违犯军纪的军人和雇佣兵,人们称之为“元帅的宪兵队长”,开了法国宪兵在军队中执法的先河。随着拿破仑的军队横扫欧洲,宪兵制度也传到了全世界。拿破仑曾说:“宪兵是一支独立的组织,是维护社会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对所有国土进行半民事、半军事的监视。”
传统上的法国宪兵被定义为一支「半军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其兼管军民两方事务。其依照历史传统赋予之角色与权限, 一方面针对一般武装军队执行军纪纠察任务,防止军人犯罪,另一方面亦可凭借其兼具「警察」身份之特质,从旁协助或完全独立地执行一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成为法国政府在国土治安维护上的一股有效力量。实质上,法国宪兵是近代各国宪兵制度的先驱,而在「警察制度」普遍设立之时,宪兵也仍然在许多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国土上扮演着「警察」的角色,其传统可追溯数百年。
日本宪兵
在军国主义时期的日本,宪兵的权力是绝大的,1899年日本颁布的“宪兵令”里指出:“宪兵为陆军兵科之一,受陆军大臣管辖,职掌军事安全及军纪维护,兼掌司法警察之业务。”就因为日本宪兵兼掌司法警察业务,所以只要是涉及对异议分子的肃清,宪兵都“责无旁贷”。像在1923年的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左派思想家大杉荣,就是被日本宪兵给全家灭门了。在二战时期日军占领区,宪兵更是充当了搜捕镇压抗日分子的主力。
二战结束后,由于“和平宪法”的限制,日本不能拥有正式的军队,而代之以自卫队。履行旧日本军队中宪兵职责的,也随之改为警务科。所谓的警务,在自卫队内部指的就是维持军纪之勤务,其实就相当于二战前日本陆军的宪兵。陆海空各自卫队都有自己的警务队,直属防卫大臣,总人数约1000人,其中陆上自卫队警务科就有800人。
扮演身份
在许多国家,宪兵既是一支战斗部队,又是一个执法单位,它的双重功能使其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部队。宪兵的任务是消灭后方地域的敌人,同时也履行对战场人员和车辆的流通管制、地区警戒、管理战俘/平民俘虏和维持治安等任务。在军队驻地营区,宪兵还负责执法、安全保卫、刑事侦察和对本国军事犯人实行监禁和感化等工作,保护和帮助军队官兵及其家属的安全也是宪兵的义务。
除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外,宪兵也处理由军队管理的其他事件。例如在纽伦堡大审判中,可以看见在纳粹战犯后面站着的军人就是美国宪兵。
中国宪兵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履行部分宪兵职责的是纠察。纠察也是军人,和普通士兵一样的军衔。只不过纠察有权处罚那些军容不整的士兵以及违章军车等。一旦逮到就送到警备司令部学条令,重大的要记过。
荷兰宪兵
荷兰皇家宪兵队较为特殊,英文为缩写为KMar(英语是Royal Marshals,但通常被视为皇家警察部队)是荷兰军队四个军种之一。是一个宪兵部队,执行军事警察和民事警察的职责。